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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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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3-1-7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苏建价〔2012633

 

 

各省辖市住建局(委):

    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规定及我省建筑市场实际用工情况,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对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发布分为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与人工工资指导价两种形式。

    现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11812号)执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作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测算的依据,根据建筑市场用工成本变化适时调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为政策性调整文件发布。

    人工工资指导价由各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测算,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布各市人工工资指导价。一般每年发布两次,执行时间分别是31日、91日。当建筑市场用工发生大幅波动时,应适时发布人工工资指导价。

    二、人工工资指导价是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考虑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因素,原则上不得限制人工费用的合理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方法。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时,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三、人工工资指导价作为动态反映市场用工成本变化的价格要素,计入定额基价,并计取相关费用。

    四、人工工资指导价主要依据建筑市场用工成本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应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工资指导线等因素。

    五、人工工资指导价发布应按照现行定额人工分类。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与本地区有代表性的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建立市场劳务用工成本测报机制。要求各市每个工种固定测报点不得少于5个。具体测报办法另行发文。

    六、测算人工工资指导价应统一按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人工工资指导价是指直接支付给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职工的工资,其主要构成如下:

    1、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上述构成中不包含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中企业应为职工缴纳部分。

    七、本通知从2012121日起实施。各市应认真拟定措施,尽快实施到位,安排专人负责人工工资指导价的测报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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