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13]2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需要,规范土方工程计价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确定土方工程造价,省造价管理总站编制了《土方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详附件),现予颁发,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和《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配套使用,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土方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