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砖石工程
1.本章包括:砌砖、砌石、花饰等三节共二十八个子目。
2.砌体的勾缝是按砂浆勾缝编制的,勾缝砂浆或缝型与本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3.带有砖柱的半截围墙.其高出围墙部分的砖柱,执行砖柱相应定额子目,与围墙相连部分以及基础,均执行围墙相应项目。
4.标准砖墙体厚度及砖墙大放脚折加高度,均按建筑工程定额规定执行。
5.布瓦花饰定额是按不磨瓦,轱辘线花型编制的,不论实际磨瓦与否或摆何种花型,均不调整定额中的瓦件含量。定额中的瓦件含量是按现行一般布瓦规格尺寸编制的。
6.预制混凝土花饰安装,适用于通用建筑配件图集的标准设计,设计采用非标构件应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砖石基础按图示尺寸以“m3”来计算,应扣除混凝土梁、柱所占体积但大放脚交接重叠部分和面积在0.3㎡以内予留洞口所占的体积均不扣除。
2.砖挡土墙沟渠、驳岸、毛石砌墙、压顶石和护坡等砖石砌体,均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沟渠,驳岸的砖基础部分,应并入沟渠或驳岸体积内计算。
3.独立砖柱的砖柱基础合并在柱身工程量内,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
4.围墙基础和突出墙面的砖垛部分工程量,并入围墙内按图示尺寸以“m3”来计算,遇有混凝土或布瓦花饰时,应将花饰部分所占的体积扣除。
5.勾缝按“m2”计算,应扣除抹灰面积。
6.布瓦花饰和予制混凝土花饰、按图示尺寸以“m2”计算
第四章 水池、花架及小品工程
1.本章包括:水池、花架及小品、天棚安装等三节共一百个子目。
2.水池定额是按一般方形、园形、多边形水池编制的,遇有异形水池时,其池壁、除按曲线边长计算工程量外,套用定额时每立方人工增加0.16工日,其它不变。
3.混凝土水池,池底面积在20m2以内者,其池底和池壁定额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25。
4.花架定额中,现场预制混凝土的制作,安装等项目,适用于梁檩断面在220cm2以内,高度在6m以上的轻型花架。
5.砖砌和预制混凝土的须弥座、灯座、假山座、花池、花坛、花盆及花架梁、柱、檩、应分别按本章砌砖和预制混凝土小品定额执行。
6.花架为木制时,执行木花架定额子目,木花架刷油执行第八章相应项目,如设计要求刷面漆时,应另行计算。
7.花架全部为钢材时,执行钢制花架定额子目,刷漆按第八章相应项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1.水池池底、池壁、花架、梁、檩.柱、花池、花盆、花坛门窗框以及其它小品制作或砌筑,均按图示尺寸以“m3”计算。
2.预制混凝土构件,小品以“m3”计算。
3.木制花架、廊架、桁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4.钢制花架、柱、梁、按设计重量以“t"计。
5.天棚安装分不同材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
6.石灯构部件均按“m3”计算,其中:
(1)锥体或方锥台计算,其底边长以檐长为准,高按宝顶上皮至檐下皮垂直高度计算。
(2)莲瓣灯座按图示直径和高以园柱体积计算。
(5)方锥台灯身按图示方锥台体积计算,方柱体灯身按图示方柱体积计算。
(6)须弥座按方柱体计算,不扣除束腰等凹进部分体积。
(7)灯框按图示外围尺寸计算,不扣除掏空部分的体积。
7.本定额石浮雕部分按其雕刻种类的实际雕刻物的底板外框面积计算,以“m2”为计量单位。
8.石灯是以使用青白石等普坚石制作为准,若用花岗石制作人工乘以1.35系数。
9.石灯制作安装是按其组成件分项编列子目,以适应实际工程中的不同组合方式。
10.石浮雕,加工类别及加工要求:
(1)素平(阴线刻):常见于人物与山水风景,其雕刻成凹线,深度为0.2~0.3mm,其表面要求达“扁光”。
(2)减地平钅及(平浮雕):一般是被雕刻的物体凸出平面6cm以内,而被雕物体表面成平面,其表面要求达到扁光。
(3)压地隐起(浅浮雕):凸出平面有深有浅,凸出平面6~20cm以内,形成被雕物体表面有起伏,其表面要求达到二遍剁斧。
(4)剔地起突(高浮雕):被雕物体不仅表面有起伏,而且明凸出其平面大于20cm以上,其表面要求达到一遍剁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