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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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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4-8-29
 总说明

  一、为满足我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该类工程的工程造价,编制了“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

  二、本计价定额适用于安徽省境内各类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工程,不适用于新建、扩建、房屋修缮及二次装饰工程。

  抗震加固工程是指,为增强建筑物抗震性能、保证使用安全、 延长使用年限所进行的结构加固等。

  三、本计价定额在确定定额水平时,已综合考虑了抗震加固工程施工地点分散、受原有建筑物影响等因素。

  四、本计价定额是编制与审查抗震加固工程设计概算的指导性依据,是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办理工程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也是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五、本计价定额主要编制依据。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及条文说明。

  2.200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估价表》。

  3.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装饰装修)(DBJ/T-206-2005)。

  4.2005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5.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6.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7.国家和我省发布的抗震加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规范、规程及标准。

  8.有关标准图集及典型工程案例。

  六、本计价定额基价的组成。

  本计价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简称机械费)组成。

  (一)人工费:定额中的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技术等级,按57元/工日计入。其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二)材料费: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考虑相应损耗,以编制基期全省市场材料价格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入,难以计量的材料以“其他材料费”表示。

  (三)机械费: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类型、规格确定,依据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调整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重新计算单价后计入。

  七、抗震加固工程在执行本计价定额时,对于本定额中未包含的子目,可移植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中的相关子目使用。考虑到抗震加固工程的施工特点,移植子目时,其人工含量可调增10%,机械含量可调增5%(加工厂制作预制构件子目除外)。

  八、本计价定额中未编列垂直运输子目,实际施工中使用现场自拌混凝土时,垂直运输费按该工程定额基价的2.5%计取;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垂直运输费按该工程定额基价的2%计取。

  九、工程施工所用水电,应由业主在现场安装水、电表,交施工方使用,施工方根据表计量的数量,按预算价格计算费用退还业主;如无条件装表计量,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方按该工程造价的3‰(其中水占1‰,电占2‰)退还业主。

  十、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及组成

  (一)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表1 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定额基价

1+2+3

其中

1.定额人工费 

2.定额材料费 

3.定额机械费 

综合费

1*综合费率

材料价差

(材料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税金

(一++三)*规定的税率

工程总造价

+++

  (二)综合费

  本计价定额的综合费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工程排污费按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规定计取。

  表2 综合费构成及费率表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1.夜间施工费

0.051

2.二次搬运费

0.647

3. 己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0.013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1.246

5.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

1.885

6.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1.533

安全文明施工费

9.363

规费

1.养老保险费

20.000

2.失业保险费

2.000

3.医疗保险费

8.000

4.生育保险费

0.800

5.工伤保险费

1.000

6.住房公积金

5.000

企业管理费

12.737

利润

8.684

综合费

72.959

  (三)税金

  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教育附加。

  1.工程所在地在省辖市市区的,应计税金为3.539%。

  2.工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应计税金为3.475%。

  3.工程所在地不在省辖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应计税金为3.346%。

  十、本计价定额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十一、根据安徽省版权局(皖权函字[2008]005号文)《关于对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请示的复函》,本计价定额著作权归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严禁使用本书内容制作各类出版物和各类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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