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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新疆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乌鲁木齐估价表(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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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4-10-27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实体项目)上册(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BJD-101-9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1998版)的基础上,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和国家现行的工期定额,结合我区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和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完成合格建筑工程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配套的消耗量定额。

  四、本定额是编制地区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依据;是编、审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是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的参考;也可作为企业编制企业定额,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五、本定额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六、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除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及本定额和各章工程量计算规则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七、本定额以专业工程划分,按章、节、项目排列,各章均有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还加有必要的附注。

  八、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2.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人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木质工程也已包括干燥损耗,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材料费之和的%表示。

  3.本定额中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照《2009年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新建造[ 2009]2号)进行计算的。

  4.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同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十、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挖掘机械、打桩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2.随工人班组配备的中小型机械,其台班消耗量列人相应的定额项目内。

  3.本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类型确定的,如实际机型、规格与本定额不同时,允许调整。

  4.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的费用。如发生再次搬运的,可另行计算。

  十一、本定额中第九章、第十章内容为一般装饰装修工程。本定额以外的装饰装修工程均执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十二、本定额适用高度,按建筑物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23.3m(多层为7层)以下编制的,超过23.3m(多层为7层)时,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措施项目)下册中“超高增加费定额”计算。

  十三、本定额适用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八度以下地区工程。

  十四、本定额的工程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五、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十六、本定额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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