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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2011海南省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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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4-11-11

  总说明

  一、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等专业工 程,是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的。

  二、本《计价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

  三、本《计价定额》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本《计价定额》由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及附录共六部分组成。

  (一)实体项目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

  (二)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在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实体项目。

  (三)其他项目是指除实体项目、措施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四)规费是指建筑垃圾处置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三项费用。

  (五)税金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组成。

  五、本《计价定额》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有章说明。项目由工作内容、定额表及必要的附注组成。工作内容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已包含在子目的消耗量中。本《计价定额》子目中加()符号者,表示该子目为不完全基价。

  六、本《计价定额》综合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

  七、本《计价定额》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

  八、本《计价定额》人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工日形式,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

  (二)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等。

  (三)人工单价统一按56.03元/工日计算。

  九、本《计价定额》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材料消耗量是包括直接消耗在工程实体及措施项目上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所列材料均已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加工地点至操作点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运输和操作损耗。

  (二)材料预算价为工地价格,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以及施工单位自行对材料进行的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但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的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三)材料预算价格是根据2010年度第4季度材料的平均价格取定。

  十、本《计价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根据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及机械配备综合取定,已包括机械幅度差。实际施工配备的机械与定额不同时,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

  (二)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及场外运输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照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取定。

  十一、本《计价定额》管理费及利润的确定:

  (一)管理费是根据不同施工生产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及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综合测定。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及其他费用等。

  (二)利润水平是按照施工企业的利润水平综合取定。

  (三)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管理费、利润是以定额人工费+机械费或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管理费、利润不得因人工、机械价格变动而调整。

  十二、其他几项费用规定:

  (一)在生产车间内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项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增加10%作为补偿工效损失费,列入综合单价。

  (二)在有害身体健康(按相关部门规定)的环境中进行施工,按该部分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增加10%列入综合单价。

  (三)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定额人工费增加40%列入综合单价。

  (四)本《计价定额》未考虑抗雨施工和受潮水影响工程所需增加的费用。

  (五)施工单位因建设单位要求发生合同外的借工及施工机械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协商确定,列入独立费用中。

  (六)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停工期间的人工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商定。

  (七)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机械台班停置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商定补偿办法。

  (八)大型机械(自重5吨以上)的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按照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规定计算,其管理费、利润按相应章节标准计算。

  (九)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0.8%计算材料的保管费。

  (十)材料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不能直接运达现场,必须再次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签证,列入独立费中。

  (十一)本《计价定额》施工用水、用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如现场无水、电需运水、发电时,其费用另计,但应扣除相应定额中已包含的水电费用。

  十三、本《计价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十四、本《计价定额》未包括的项目,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定额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报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层高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empty space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corridor galle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檐廊eaves galle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bridge 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envelop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阳台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眺望间view room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雨篷canopy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半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semi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变形缝deformation joint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永久性顶盖permanent cap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飘窗bay window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骑楼overhang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过街楼arcade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至楼面的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

  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我国的(健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依据前苏联的做法结合我国的情况制订的,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健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健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1995年建设部发布(俭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土建工程GJDC2-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下简称原“面积计算规则”)。是对1982年的(健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修订。

  一直以来,(健筑面积计算规则》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建筑房屋计算工程量的主要指标,是计算单位工程每平方米预算造价的主要依据,是统计部门汇总发布房屋建筑面积完成情况的基础。目前,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的房产面积计算,以及《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面积的计算,均依据的是(健筑面积计算规则》。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发展,建筑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层出不穷,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使建筑面积的计算更加科学合理,完善和统一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建筑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对原(健筑面积计算规则》予以修订。考虑到健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重要作用,此次将修订的健筑面积计算规则》改为健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2术语(略)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包括工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粮种仓库、地铁车站等的建筑面积的计算。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本规范规定建筑面积的计算是以勒脚以上外墙结构外边线计算,勒脚是墙根部很矮的一部分墙体加厚,不能代表整个外墙结构,因此要扣除勒脚墙体加厚的部分。

  3.0.2单层建筑物应按不同的高度确定其面积的计算。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平屋顶单层建筑物,其高度指室内地面标高至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关于坡屋顶内空间如何计算建筑面积,我们参照了《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将坡屋顶的建筑按不同净高确定其面积的计算。净高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或吊顶底面之间垂直距离。

  3.0.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应按不同的层高分别计算。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建筑物最底层的层高,有基础底板的按基础底板上表面结构至上层楼面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没有基础底板指地面标高至上层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遇有以屋面板找坡的屋面,层高指楼面结构标高至屋面板最低处板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空间应视为坡屋顶内的空间,设计加以利用时,应按其净高确定其面积的计算。设计不利用的空间,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以其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原计算规则规定按地下室、半地下室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文字上不甚严密,“上口外墙”容易理解为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上一层建筑的外墙。由于上一层建筑外墙与地下室墙的中心线不一定完全重叠,多数情况是凸出或凹进地下室外墙中心线。

  3.0.6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见图1)。

  3.0.9本条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立体车库的面积计算。立体车库、立体仓库、立体书库不规定是否有围护结构,均按是否有结构层,应区分不同的层高确定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改变按书架层和货架层计算面积的规定。

  3.0.12本条所称“场馆”实质上是指“场” (如:足球场、网球场等)看台上有永久性顶盖部分。“馆”应是有永久性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单层或多层建筑相关规定计算面积。

  3.0.13如遇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是坡屋顶,应按坡屋顶的相关条文计算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是指向建筑物外倾斜的墙体,若遇有向建筑物内倾斜的墙体,应视为坡屋顶,应按坡屋顶有关条文计算面积。

  3.0.15室内楼梯间的面积计算,应按楼梯依附的建筑物的自然层数计算并在建筑物面积内。遇跃层建筑,其共用的室内楼梯应按自然层计算面积;上下两错层户室共用的室内楼梯,应选上一层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3.0.16雨篷均以其宽度超过2.10m或不超过2.10m衡量,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的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计算应一致。

  3.0.17室外楼梯,最上层楼梯无永久性顶盖,或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雨篷,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上层楼梯可视为下层楼梯的永久性顶盖,下层楼梯应计算面积。

  3.0.18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0.19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的面积计算。由于建筑技术的发展,出现许多新型结构,如柱不再是单纯的直立的柱,而出现正V型柱、倒V型柱等不同类型的柱,给面积计算带来许多争议,为此,我们不以柱来确定面积的计算,而依据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在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内设有有围护结构的管理室、休息室等,另按相关条款计算面积。

  3.0.23本规范所指建筑物内的变形缝是与建筑物相连通的变形缝,即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的变形缝。

  3.0.24其他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6款突出墙外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等均不属于建筑结构,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8款自动扶梯(斜步道滚梯),除两端固定在楼层板或梁之外,扶梯本身属于设备,为此扶梯不宜计算建筑面积。水平步道(滚梯)属于安装在楼板上的设备,不应单独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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