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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宁夏市政工程2013序列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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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4-11-26

  一、宁夏《市政工程计价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8宁夏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正常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条件,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的。

  二、宁夏《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按照不同专业分为七部分:通用项目,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路灯工程。

  三、本定额适用于我区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市政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和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反映了我区当前建筑施工技术水平,除定额中允许调整者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量等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六、本定额各章节划分、项目设置、清单编码参照《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编制。定额分别列出了清单编码和定额编号,以达到清单与定额相互指引和衔接的目的,同时满足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需要。

  七、关于人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每工日按8h计算。

  2.本定额人工采用一类用工和二类用工两种。人工工日单价分别为:一类用工65元/工日,二类用工60元/工日。

  八、关于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其损耗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用量很少的零星材料,其材料费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该项目材料费之和的百分比(或元)表示。

  3.本定额材料场内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设备、构件及半成品场内搬运距离按150m考虑。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中,模板的回库维修费已计人预算价格中。

  5.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现行国家标准配合比定额计算的,实际施工用量与配合比定额用量不同时,均不得换算和调整。水泥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与定额不同时,应进行换算。

  6.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7.定额消耗量中加“()”者,表示未计价材料,实际使用时应按其材料单价乘以消耗量计入定额基价之中。

  8.本定额的材料单价是按2013年上半年银川地区市场价格平均水平,根据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原则确定。

  九、本定额中的材料预算价格是计算定额直接费的组成部分,如与实际市场价格不同时,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

  十、关于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是在全国定额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区的施工条件,以常用机械规格、容量列项,测定机械台班消耗量,取定机械台班单价。

  2.中小型机械随工人班组配备,其台班消耗量已列入相应的定额中。

  3.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取定的。每台班按8h计算。

  十一、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定额中已包括。

  十二、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机械消耗量。材料二次搬运费已在费用定额中包干考虑。

  十三、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定额基价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表、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负责表内数字的水电费。施工现场无水源、电源,而由施工单位自行取水、发电者,其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但应扣除定额内相应的水电费。

  十四、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参照其他专业定额项目。需编制补充定额的,由使用单位根据设计、施工要求、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编制补充定额,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测算审定后执行。

  十五、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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