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夏《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打桩工程、钻孔灌注桩、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安装工程、砌筑工程、立交箱涵、装饰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及其他工程等内容。
二、本定额适用范围:
1.单跨40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执行第五册“排水工程”,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3.《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四、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件。
2.本定额适用于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以内,河道水深3m以内的桥涵工程。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增加费。
3.本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执行。
4.本定额混凝土全部按普通混凝土考虑,如采用水下混凝土,可以换算。
5.本定额钢筋制作安装项目不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支撑用钢筋或铁件,实际发生时应按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五、灌注桩、打桩不包括荷载试验。
六、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