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夏《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第四册“给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管道安装、管道内防腐、管件安装及新旧管连接、管道附属构筑物、取水工程、水表、消防栓安装。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市政给水工程。
三、本定额编制依据:
1.《室外给水管道附属构筑物》(GB05S502)。
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4.《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劳动定额》。
四、本定额管道、管件安装按沟深3m以内(DN≤1800)和5m以内(DN>1800)考虑的,超过规定时,人工费增加15%。
五、本定额均按无地下水考虑,如有地下水,需降水时采用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需设排水盲沟时采用第二册“道路工程”相应定额。
六、以下与给水相关的工程项目,执行相应的有关定额。
1.给水管道沟槽和给水构筑物的土石方、打拔工具桩、支撑、拆除、围堰、脚手架、临时便桥等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关定额。
2.给水管过河工程及取水工程中的打桩工程、桥管基础、承台、混凝土桩及钢筋的制作安装等执行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关定额。
3.给水工程中的沉井工程、构筑物工程、顶管工程、给水专用机械设备安装,均执行第五册“排水工程”相关定额。
4.钢管安装、钢板卷管安装、钢管件制作安装、法兰安装、阀门安装,管道除锈、外防腐均执行第六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及宁夏《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相关子目。
5.塑料给水管道对接熔接和电熔管件熔接项目执行第六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相关定额,删除材料中的警示带。
七、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