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桩基、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砌筑、挡墙护坡、立交箱涵、其他钢筋铁件等项目。
二、本定额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按第六册“排水工程”定额执行,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1.25系数)。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定额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1999];
3.《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2000);
4.《黑龙江省市政及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2004);
5.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等;
6.现行的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工程的设计图纸;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的市政工程定额(估价表)及有关资料。
四、本册定额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构件仅适用于现场预制混凝土。
2.预拌混凝土如厂家负责泵送时,泵送费用含在预拌混凝土价格中;如预拌混凝土由施工单位现场设
置的地泵进行泵送时,其泵送费用按第六册“排水工程”有关定额执行。
3.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以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河道水深取定为3m,超高、超深部分的费用可另行计算。
五、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