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管道铺设、井类设备基础及出水口、顶管、构筑物、设备安装、钢筋铁件等项目。
二、本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市政排水工程。
三、本定额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1999];
3.《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2000);
4.《黑龙江省市政及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2004);
5.《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S2、S3(1996);
6.《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标准》(GB11836-89);
7.《铸铁检查井盖标准》(CJ/T3012-89);
8.《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9.《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四、本定额与其他定额的界限划分:
1.市政排水管道与厂、住宅小区室外排水管道以接入市政管道的检查井、接户井为界。
2.给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泵站上部建筑工程以及本册定额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执行。
3.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中的通用机械安装,执行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4.管道接口、检查井、给排水构筑物需做防腐处理、内衬的,金属面执行安装工程相应定额,非金属面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5.构筑物中的金属构件制作安装,执行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五、本定额均按无地下水情况考虑。
六、本定额所称管径均指内径。
七、采用预拌混凝土时,按第四章泵送混凝土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
八、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