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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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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9-13

 

秦皇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承包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计价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守“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单项工程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必须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二)政府专项建设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投资的工程项目;
(四)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五)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六)国家政策性贷款投资的工程项目;
(七)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的明细清单,是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基础和依据。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按照“计价规范”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计价办法,确定工程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预算变更价及竣工结算价的工程计价方式。
    第六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拟采用的合同形式、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其他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计价规范”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提出补充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后执行,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二十日内,将补充项目及相关技术资料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涨价等因素而预留的金额,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预留金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确定。一般可按工程估算价的30%以内计算。
    第十四条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暂估工程量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的数量。
    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应在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注明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和每种材料的统一单价。
    第十六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工程内容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计图纸内容不同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未作说明的,视为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程内容。
    第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格式应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并签字、盖章。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的编制应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图纸、国家(省)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投标人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为依据,根据企业定额或河北省建设厅颁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场信息价格,并结合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自主确定。
    第十九条  招标标底(拦标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图纸、国家(省)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河北省建设厅颁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规定的实体消耗量标准为依据,参考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信息等资料编制。
    第二十条  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规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与工程设计图纸内容不符时,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招标人未作答复的,投标人不得自行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数量等内容,但措施项目投标人可依实际情况自行增加。
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与工程设计图纸不符,且招标人未作答复的,投标人应根据不同的合同形式进行报价。
    第二十二条  预留金按招标人给定的金额数填写,预留金不归投标人所有,也不归投标人所支配。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格,投标人应按给定的统一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材料施工损耗和可能发生的运输等费用,投标人可自主确定价格计入综合单价。
    第二十四条  规费、税金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并签字、盖章。


第四章   合同价、进度款、工程结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应以施工图、设计变更、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签证为依据,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按施工进度、“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设计图纸等计算,并按照省相关规定支付。
措施项目进度款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或措施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零星工作项目的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量与支付:
(一)人工用量应为工人到达工作现场,直至离开现场的定额工作时间。人工费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实际人工用量计算支付。
(二)材料消耗量应按实际数量计算。材料费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实际材料用量计算支付。
(三)机械台班消耗量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算,包括机械从停放地转移到工作现场的时间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滞时间。机械费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实际台班消耗量计算支付。
    第三十条  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结算,应按给定的统一单价计入综合单价计取规费、税金,然后将该材料款从总造价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价款的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并遵守下列原则:
(一)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项目金额,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认可,报市、县(区)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由于工程数量计算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增减,增减数量在合同约定幅度内的,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增减数量超出合同约定幅度外的工程数量(即幅度外增加部分或减少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金额,应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认可,报市、县(区)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数量变化幅度范围的,编制工程量清单所依据的设计文件是方案设计阶段的,按±30%计算;是初步设计阶段的,按±20%计算;是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按±10%计算。
(三)如果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发生变化,该材料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均应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认可,报市、县(区)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主要材料单价及其上涨或下降允许幅度,材料单价变动在允许幅度以内,其综合单价不变;材料单价变动超过允许幅度的,用材料价差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
主要材料单价仅作为计算上涨或下降幅度、调差使用,如果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约定主要材料单价,以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为准。
    第三十三条  合同中应按相关计价规定约定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所提出综合单价的期限,发包人超过约定期限没有答复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所提出的综合单价已被认可。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定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造价方面发生争议时,可提请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拦标价)编制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报市、县(区)造价管理机构,由造价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检查强制性条款的执行情况及清单与标底(拦标价)的编制质量。
    第三十八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起七日内完成强制性条款的监督检查,并填写工程量清单强制性条款监督检查表并加盖专用章。
招标人应依据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进行工程量清单、拦标价的发布及下一步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清单编制单位的清单、标底编制综合能力、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结合相关行业资质管理规定奖优惩劣,以确保工程量清单计价科学严谨,合理准确。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在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提供虚假报告或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明显有误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处理:
(一)造价偏差率大于3%,小于8%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提出书面警告;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记入执业信用档案。
(二)造价偏差率大于8%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责任人的执业、从业资格;对责任单位降低或注销其咨询资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记入执业信用档案,并在相关网站公告。
    第四十一条  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可由发包方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控制价,供评委参考。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控制价,应按规定程序报市、县(区)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备案结果送达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发包人或承包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施工合同及中标单位的技术标函及商务标函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合同价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对备案合同价资料的整理分析,定期发布典型的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以科学指导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范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合同价备案应提交和核验以下资料:
(一)  项目发包招标文件;
(二)  中标单位招标技术标函及商务标函;
(三)  施工合同正式文本副本;
(四)  施工合同规定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文件;
(五)  其他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第四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的工程结算完成后,其竣工结算应于二十八日内报市、县(区)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竣工结算备案应提交和核验以下资料:
(一)建筑施工合同;
(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予以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第四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履行结算备案程序,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及结算备案手续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  有关名词解释
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社会劳动保险费。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计入工程造价中的期望获利。
风险金: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预测因素发生的费用。
规费:是指国家和省级以上政府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造价偏差率:是指工程预、结算在编制审核环节,经审核人与被审核人共同确认的核增(减)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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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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