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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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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9-13

 

张家口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市质监站,各预拌混凝土、检测、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张家口市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县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局委托张家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区预拌混凝土质量及其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委托张家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主城区预拌混凝土及原材料、配合比的见证抽检工作。
    二、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专项监督,制定相应监督计划。应加强预拌混凝土材料的生产、使用、监理、质量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现场的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质保体系及运行情况和质量行为的监督;
    2、混凝土生产五一节质量控制;
    3、原材料计量检查;
    4、混凝土搅拌物质量检查;
    5、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和见证检测资料核查。
    三、市检测中心要客观、公正地做好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及原材料产品的见证抽检工作。有关抽检的具体规定如下:
    1、抽检的主要项目:
(1)水泥,粗、细骨料,外加剂,掺和料等原材料检验;
(2)预拌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检验;
(3)预拌混凝土强度及抗渗、抗冻等性能的检验;
(4)预拌混凝土的配合比复核;
(5)国家、省规定的其它需抽检项目。
    2、抽检的频次
(1)每两个月进行一次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复核及其原材料检验;
(2)每个月进行两次混凝土拌和物力学性能的检验;
(3)其它项目抽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和程序控制生产,以确保产品质量。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资质标准建立相应的试验室,按张建字[2006]12号文件要求建立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试验数据与检测报告上传至市建设局检测信息管理平台。
    七、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进货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在逐车进行拌和物性能检查,按规定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力学性能见证取样,并及时查验厂家提供的以下资料,并作为施工技术资料收入档案: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最近两月内的原材料、配合比见证检测报告;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最近一次的拌和物力学性能见证检测报告;
    3、随车提供的临时出场合格证;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检的原材料、配合比及拌和物性能等检测报告
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
    八、监理单位应当将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的检查和使用情况纳入旁站监理范围,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做好进场预拌混凝土的见证取样工作。监理人员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加强检查,严禁卸料后加水、二次运转、二次搅拌、超过初凝时间使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有违规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十一、各县、区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建筑    混凝土    质量    管理    通知                  
抄  送:各县、区建设局,察北、塞北管理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    
承  办:市建设局科技科                       2006年4月1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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