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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京造定[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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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1-5
 
京造定[2006]3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明确了“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部分发承包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不顾市场实际情况一味地不合理的压低造价。当前,尤其以不切实际的压低人工价格的情况较为突出。个别招标人在招标时仍要求投标人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人工费基价进行投标报价,明显不符合现行计价办法和市场实际情况,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及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各有关主体的计价行为,现再次提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如下:
    一、发承包方等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应根据其工程的计价方式,结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和原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颁发的“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2005]京修定字第003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场实际价格或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合理确定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
二、对已签订合同的在施工程及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人工风险和调整办法、范围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前人工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进行调整。
三、对尚未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的规模、质量、承包范围及工期等内容,充分考虑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预测确定市场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其相应的调整办法及范围。
四、对于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颁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文件精神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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