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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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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1-30
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中小型机械一般随工人班组配备,其台班消耗量已列入相应的子目中。难以计量的机械台班以“其他机械费占机械费百分比”表示。

八、消耗量定额的计量单位

消耗量定额中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标准计量单位,部分计量单位为自然计量单位。

九、钢材理论质量与实际质量不符时,钢材数量可以调整;调整系数由施工单位提出资料后,再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十、本消耗量定额,除脚手架、构筑物、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其余章节均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设计标高至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超过20m时,另按本消耗量定额第十二章规定计算。

十一、工程用木材未包括烘干费及烘干损耗,如因设计或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烘干时,每“m3”木材(成材不分材种)的烘干费和烘干损耗由各市定额站进行测试确定。

十二、预制混凝土构件未考虑蒸汽养护,如设计或建设单位要求,其蒸养费按实计算。

十三、本消耗量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四、全省各市统一执行本消耗量定额后,如发生定额缺项须作补充的,由各市定额站做出补充,并报省定额总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五、本消耗量定额授权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管理。

十六、本消耗量定额中文字、数据等内容,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用于软件开发,违者追究责任。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1条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第2条 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3条 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第4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5条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6条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门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7条 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8条 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9条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乘以层数计策建筑面积。

第10条 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11条 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12条 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3条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4条 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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