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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99)-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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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4
总     说     明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估价表或本定额),是以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本估价表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拔付工程价款、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是招标承包工程编制招标标底的依据和投标报价的基础;是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本估价表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本估价表是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因此,除估价表中规定允许调整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材消耗等与定额不同而改变消耗水平。
五、估价表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应按估价表计取机械费,但不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
六、本估价表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及工资性津贴(含流动施工津贴),生产工作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八、其他直接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在冬雨季施工时,为确保工程质量所采取的防寒、防雨措施的人工、材料费用,但不包括砼中掺用外加剂。包工不包料工程不包括材料费。
(二)夜间施工增加费。指在工期定额规定的工期内,为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所发生的夜餐费、夜间照明费、照明线路器材折旧费和夜间施工工效降低费(包工不包料工程不包电费和照明线路折旧费),但不包括建设单位要求在工期定额的基础上提前工期组织赶工的夜间施工增加费。
(三)交叉作业费。指土建与安装交叉作业相互妨碍所增加的人工费。
(四)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人工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五)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六)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范围包括距建筑物外边线2m以内及2m以外因施工方施工造成的建筑垃圾及障碍物的清理费用。场地清理费不包括建筑垃圾外运,垃圾外运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通信、电子等设备安装工程所需安装、测试的仪器仪表摊销及维修费用。其他直接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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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

┠──────┬──────┼─────┼─────┨
┃            │包工包料    │直接费    │      3.00┃
┃一般土建工程├──────┼─────┼─────┨
┃            │包工不包料  │人工费    │     16.00┃
┠──────┴──────┼─────┼─────┨
┃装饰工程                  │人工费    │     16.00┃
┠──────┬──────┼─────┼─────┨
┃            │机械施工    │直接费    │      3.00┃
┃土石方工程  ├──────┼─────┼─────┨
┃            │人工施工    │人工费    │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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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现场经费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一)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二)现场管理费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室,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工员就医距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分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程安全保险等。
7、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8、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9、其他费用。现场经费其取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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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计费基础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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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工程    │            │        7.68┃
┃                │二类工程    │            │        6.44┃
┃一般土建工程    │三类工程    │直接费      │        5.40┃
┃                │四类工程    │            │        4.05┃
┃                │五类工程    │            │        3.00┃
┠────────┼──────┼──────┼──────┨
┃机械土石方工程  │5000m3以上  │直接费      │        5.99┃
┃                │5000m3以下  │            │        4.34┃
┠────────┼──────┼──────┼──────┨
┃人工土石方工程  │5000m3以上  │人工费      │       29.88┃
┃                │5000m3以下  │            │       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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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潢工程    │整栋装饰工程│人工费      │       32.64┃
┃                │局部装饰工程│            │       2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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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不包料工程                │人工费      │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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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估价表取定的垂直运输或构件的吊装高度,是按檐口高度20m以内计算的。建筑物的檐口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面至檐口滴水的高度。前后檐口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面至檐口滴水的高度。前后檐口高度不同时,以高檐口为准。内排水屋面的檐口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面至屋面板底或天沟底的高度。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同时,以垂直运输机械安装的地点为准。檐口带挑檐天沟者,以天沟底为准;无挑檐口不计建筑高度。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潦望台大于顶层面积50%以上应分别计算建筑物高度。
十一、挖土机挖土、机械打桩及构件吊装,因施工场土质松软、作业机械须在铺钢路基臬的条件下操作时, 按相应基础上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0,其他不变。 钢路基箱(规格6.0m*1.5m)摊销费按每块每台班18.38元计算,钢路基箱的进(出)场费按相应项目计算。
十二、 本估价表中垂直运输机械,是按我省常用的机种和规格综合考虑的,列“垂直运输机械”。凡檐口高度在20m以下的建筑物,均按定额执行;檐口高度超过20m者,按超高建筑物增加费定额执行。
十三、 本估价表建筑材料的耗用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定产品编制的。如采用不合格产品、伪劣产品者,不得执行本估价表。
十四、 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十五、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民政部造成原材料(不含半成品、成品和周转材料)地面水平运距超过150m者,其超运距用工另行计算。本规定所指地面水平运距的计算, 以取料中心点为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地点、 建筑物入口外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有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起吊处为终点。
十六、 估价表中周转性(模板、脚手架等)材料,已包括25km以内的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 不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均按定额执行。木作半成品、现浇及现场就位预制构件的成型钢筋、 木模板、支撑从施工企业附属加工厂至施工现场堆放点的运输费已包括在定额内。
十七、 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预算价格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材料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材料预算价格包括采购原价、包装费、运输费、 采购保管费。运输费含场外运输损耗。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实际预算价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允许调整,调整办法另行规定。
十八、估价表中的施工用水、用电是按当地供水、供电部门统一供应考虑的,如施工现场采用其他方法供水、供电时,其费用按实调整。
十九、 定额中的锯材是指经过加工的木材,包括板材和方材,未经过加工的指原条或者原木。
二十、 预制砼构件制作、运输、安装损耗率按下表规定计算后并入构件工程量内。 计算制作损耗时应包括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计算运输损耗时则应包括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 损耗。现场就位预制构件不需要运输者,不得计算运输堆放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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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件件名称          │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安装(打桩)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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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预制钢筋砼构件  │0.2%      │0.8%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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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钢筋砼桩        │0.1%      │0.4%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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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本估价表中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定额中均已考虑。
二十二、预制钢筋砼构件及金属结构安装,按机械回转半径15m以内距离计算的, 如因施工场地狭小,当时构件无法运进吊装机械回转半径范围内而造成构件
二次搬运时, 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包工包料的工程,按第七章汽车运输1km计算;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交通运输部门规定执行。
二十三、 施工企业外购的预制钢筋构件或金属构件,均按定额规定结算工程价款, 如因施工需要,经建设单位同意,外购件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定额规定的价格时,价差进入税前造价。
二十四、 本估价表中注有“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包括“XXX本身”,“XXX以外”或“XXX以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节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第1.1条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 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内, 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第1.2条 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第1.3条 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娄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第1.4条 地下室、 半地下室、地下车间、地下仓库、地下商店、地下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 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第1.5条  建于坡地的建筑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1.6条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和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
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1.7条 室内楼梯间、 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第1.8条 书库、 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第1.9条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 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第1.10条  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 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第1.11条  有柱的雨篷、 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第1.12条  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 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建筑面积。第1.13条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1.14条  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 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1.15条  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第1.16条  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第二节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第2.1条  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第2.2条  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第2.3条  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第2.4条  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第2.5条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第2.6条  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棚、挑台。第2.7条  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第三节  其他第3.1条  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第一、二节规定计算。第3.2条  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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