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分册),包括打桩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立交箱涵工程、安装工程、临时工程、装饰工程、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及附录等内容。
二、本定额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及多跨径桥梁、立交桥、高架路工程。
2.单跨5m以内,多跨总长8m以内的各种桥涵、拱涵工程。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3.《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四、本分册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按现场预制编制。
2.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地面标高至梁底设计标高8m为界。超过8m时,超高计算按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采用不同吨位起重机械套用相应定额计算,但定额内台班消耗量不得调整,人工乘以1.15系数。
3.本册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用脚手架,发生时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执行。
4.本册定额未包括预制构件场内、场外运输,发生时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子目。
五、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