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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1年)_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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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8


                                 总  说  明

一、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改进和加强工程预算的编制工作,现对一九九七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江苏省估价表》、《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进行修编,重新编制出二00一年《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省估价表),结合我省建筑配件通用图集的常用做法,以主体项目为主,综合其有关项目制定出《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以省估价表为准。
二、本定额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施工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单位工程总包执行本定额,由总包分包出去的钢筋砼构件、金属构件、木门窗构件、打桩、构件运输及安装等,总分包之间结算按省估价表执行,本定额与省估价表发生差价由总包单位负责。本定额的主要作用是:
    1、编制施工图预算、概算之依据;
    2、编制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之依据;
    3、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合同、编制竣工结算之依据;
    4、施工企业内部经济核算之参考。
三、本定额综合项目及含量是按现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设计标准、经测算比较、综合分析后取定的,除定额注明者外一般不予调整。执行中,本定额发生部分缺项或未综合到的项目而省估价表中有的,可按省估价表的规定直接套用。省估价表是本定额的补充。在使用过程中仍有缺项的,缺项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实际耗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含量经当地造价处(定额站)批准报省定额总站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本定额中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规格、原价、场外运输费、采购保管费、预算价格均已在省估价表附录中详细列出,省估价表中的附录适用于本定额。材料中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计算:
    1、本定额的基价和省估价表附录五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计取有关费率的基础,实际市场的材料原价与定额取定原价发生价差,按各市造价处(站)发布的材料调差办法执行。
    2、凡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均按定额基价或省估价表附录五的材料预算价格取费,建设单位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交施工单位保管的,施工单位退价时应按省估价表附录五中材料预算价格除以1.01退给建设单位(该1%是施工单位的现场保管费);凡甲供木材中板材(25毫米厚以内)到现场,退价时应按定额分析用量和每立方米预算价格除以1.01再减49元后的单价退给甲方。
    3、本定额注明规格木材及周转木材的材料预算价格中均已包括方板材改制成定额规格木材或周转木材的加工费在内。方板材改制成定额规格材或周转木材的出材率(含锯缝损耗)按91%计算(即:定额用量×1.0989),圆木改制的出材率和加工费按各市造价处(站)规定另行计算。
    4、混凝土以现场搅拌常用的强度等级列入项目基价,实际使用现场集中搅拌砼、设计构件砼强度等级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与定额取定不符,基价调整。本定额中“C25”以下的砼均以32.5级水泥的配合比列入项目基价。“C25”以上的砼均以42.5级水泥的配合比列入基价。砌筑抹灰砂浆均以32.5级水泥配合比列入基价。砼实际用的水泥级别与定额取定不符,竣工结算时按实际使用水泥级别与配合比规定进行调整;砌筑、抹灰砂浆使用的水泥级别与定额取定不符,水泥用量不调整,但价差要调整。以上价差调整方法见本说明第四条中第1条。
    5、本定额项目中如粘土材料就地取土,不计粘土价格,另增挖、运土方人工,并扣除相应定额中商品粘土。
五、本定额中砼石子粒径取定: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无设计规定按下表规定计算:
六、本定额屋、楼地面圆孔板含量是按苏G9401、9402标准图集选型取定的,120毫米厚的圆孔板是按板宽500、600毫米综合取定的,当设计板宽采用600毫米以上时,其含量由各市造价处(站)进行调整。
七、本定额中抹灰砂浆品种、厚度与定额取定不符时,基价应按省估价表规定进行调整。
八、本定额现浇、预制砼构件项目中,有钢筋用量者均已按标准图集用量列入,在施工中所发生的钢筋设计变更,竣工结算时按第八章的规定进行调整。
凡项目中未列入钢筋用量的,其钢筋制作绑扎、铁件制作安装、场外运输应按第八章的规定计算。遇有下列情况应另行处理:
    1、钢材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钢材重量可以调整,调整系数由施工单位提出资料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2、计算砼构件体积时,不扣除预埋在砼构件内的钢筋、铁件、型钢柱、撑筋支架所占体积。
    3、现浇、预制砼构件保护层使用塑料卡作垫块时,每m3砼构件中另加
现浇:各种基础  2元(10只) 预制构件:柱、桩、梁、屋架  9元(45只)
     柱、梁、墙、板 6元(30只)       其它     12元(60只)
     其它   9元(45只)
   定额中 以10m2水平投影面积为计量单位者 6元(30只)
    4、现浇和现场预制砼构件未考虑使用早强剂费用,设计需使用或建设单位认可时,其早强剂费用应按每立方米砼构件另增4.00元计算。
九、本定额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均未包括焊缝无损探伤(X光透视、超声波、磁粉、着色探伤等)及探伤固定支架制作和被检工件的退磁费用。此费用应按实向建设单位另行计算(不取管理费)。
金属构件不论在加工厂或现场制作(钢屋架、托架、桁架除外)均按本定额执行。遇有下列情况应按省估价表规定另行计算。
    1、制作人工按普通钢材考虑,设计用锰钢等低合金钢时,制作人工乘系数1.10。
    2、构件安装按焊接编制,设计用螺栓连接时,螺栓费用另计,但定额中电焊条、电焊机相应扣除。
    3、钢屋架、桁架、托架在现场制作时,基价应调整。
十、本定额垂直运输的规定:
    1、檐高在3.60米内的单层建筑,按本定额各项目基价之和乘0.97系数执行;檐高在20米内的单层、多层建筑按本定额基价执行;檐高(不包括女儿墙、屋顶水箱、出屋面楼梯间的高度)超过20米的建筑物除按本定额执行外,超过部分的垂直运输、脚手架加固等另按第十一章的相应项目执行。
    2、檐高在20米内的主体(砼、墙体)项目按塔吊,抹灰按卷扬机考虑,实际使用卷扬机的仍按本定额执行,檐高在20米以上的主体,装饰项目按综合机械编制,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取定不符不调整。
    3、大型机械进(退)场、组装、拆卸费应按本定额第十一章的规定计算,单位工程垂直运输实际使用卷扬机的不能计算此费用。
    4、单位工程中构件安装点超过20米所增加的费用按省估价表第七章的规定另行计算(此安装增加费与超高费不是同一内容)。
十一、檐高的确定:
    1、瓦屋面按檐墙中心线与椽子表面相交点的高度计算。
    2、带挑檐的平屋面以檐墙中心线与平屋面上表面的相交点高度计算。
    3、带檐沟屋面以檐墙中心线与平屋面上表面的相交点高度计算。
十二、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工资单价已调整到26元,燃料动力单价已调整到汽油2.85元/kg、柴油2.50元/kg、煤270元/t、电0.70元/kwh、水1.95元/m3,实际发生的燃料动力单价差按各市造价处(站)规定调整。
十三、本定额中材料、半成品、成品除注明外均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不论实际运距多少,均不调整(特殊情况例外)。但市区沿街建筑在现场堆放材料有困难而不能将材料直接运到单位工程周边,发生再次中转;汽车不能将材料运入巷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能按正常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材料、构件堆放场地和临时设施用地而发生的二次搬运的工程,可按该工程的定额直接费的1%列入(可取费)。材料不能直接运上山而发生的二次搬运工程,其二次搬运费暂按该工程定额直接费1%列入预算,结算时按实际情况调整。
十四、本定额中构件场外运输均按15公里计算,由于省属辖市的行政区域面积不等,构件场外运输距离由各市建委酌情调整。
十五、外墙面上刷涂料,内墙、柱、梁、天棚、构件面上刷乳胶漆或涂料均以各章中相应项目带括号涂料含量计算,分别按第三、四章的单项定额执行。
十六、以商品价购入的砼构件、金属构件、各类门窗与定额制作的差价,列入材料价差内,除计算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十七、机械土方施工和构件运输及大型机械场外运输时,如遇运输道路的路、桥限载而发生加固、拓宽等费用,应按实另行计算。
十八、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工程中挖出的土方及建筑垃圾以运到现场集中堆放地点为终点,终点以外的运费应另行计算。
十九、本定额未考虑使用商品砼,使用商品砼时其结算办法另定。
二十、工程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在现场装置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应依表计量按上述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如无条件装表计量,由建设单位直接提供水电的,竣工结算时按以下系数在计取税金之后扣除。工程用水:0.31% ,电:1.20%,合计:1.51%,税后扣除的金额=按单位工程计算出的定额基价(包括加工厂或购入构件的定额直接费)×上列系数。
二十一、本定额凡注有“×××以内”均包括×××本身,“×××以上”均不包括×××本身。
二十二、本定额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负责解释。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算至框架柱外表面。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其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顶层仅有栏杆者,该层视作为操作平台。高低连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有墙以墙,无墙以柱)为界分别计算。
    2、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层高达到2.20米的地下建筑物工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自然地面通向地下室的车道、人行道按其通道宽度(包括上口墙厚)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通道不受高度限制)。
    4、利用斜坡及深基础的建筑设置架空层,利用建筑物斜坡空间(如看台踏步下面、室外台阶下面等)作为办公、宿舍及其他用途者,其空间部分达到2.20米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间、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分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每层必须达到2.20米),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分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书库、立体仓库内设计有结构层者,应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者,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8、层高达到2.20米,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耳光室),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内设有管道层、贮藏室、技术层、车库等,其层高达到2.20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0、利用坡屋面的空间做搁楼并加以利用的,不论有、无檐墙,只要有结构楼层者,达到2.20米部分的搁楼空间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1、有双排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蓬、单排柱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双排柱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的面积小于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时,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檐廊的建筑物,其楼层有柱的檐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檐廊,按檐廊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底层檐廊、阳台有平台和围护结构(矮墙或栏杆)的,按檐廊、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底层檐廊有柱、平台和围护结构的,按檐廊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仅有柱、平台,无围护结构的按檐廊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其围护结构达到2.20米,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突出墙外有围护结构且达到2.20米高的墙斗、眺望间、橱窗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封闭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封闭的挑阳台、凹阳台按其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附在梁上的砼线条)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6、玻璃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玻璃幕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有多层通廊,顶层有顶盖和柱的架空通廊或封闭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中间或底层有柱(或封闭)的通廊也按通廊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顶层不论有、无顶盖,中间、底层仅有栏杆或矮墙的通廊按通廊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底层没有栏杆或矮墙的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有顶盖的通廊不论有无栏杆或矮墙均按通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蓬以及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层的厚度。
    2、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及室外踏步楼梯。
    3、层高未达到2.20米的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4、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5、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栈桥、贮油(水)池、贮仓等构筑物。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毫米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他:
    1、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第一、二条规定计算。
    2、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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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ang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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