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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建筑[2002]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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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9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筑[2002]1005号

                                                                             李全喜 签发

关于颁发《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工程造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现制定《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同时颁发《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和相应的计价系统软件。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颁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建筑[2001]96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O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的建筑安装工程(含装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其他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计价规则)和相配套的《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系统》软件,编制拟建工程工程量清单、标底计价和投标报价。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取得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取得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编制。
     第五条 招标人按计价规则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所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补充项目,在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后,由招标人将其补充项目、中标价格及组成报市建委定额站备案。
     第六条 招标人应按照计价规则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将工程量清单提供给各投标人。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只作为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付款时所依据的工程量应由中标人(承包人)根据实际完成计量,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第八条 结算付款时,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某一细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所标工程量相差25%以上(含25%),并且该细目的变化造成中标合同总价格变化1%以上(含1%)时,允许调整投标报价中的细目单价。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第九条 设有标底的工程招标,招标人未按计价规则规定编制标底的,不得作为评标参考。
     第十条 对于不按计价规则编制标底和以低于成本报价竟标的编制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对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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