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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统市政工程辽宁单位估价表(2003)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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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25
           定额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共分九册,包括:
第一册  通用项目
第二册  道路工程
第三册  桥涵工程
第四册  隧道工程
第五册  给水工程
第六册  排水工程
第七册  燃气与集中供暖工程
第八册  路灯工程
第九册  地铁工程
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全国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以依据;是编制市政工程地区单位估价表、编制概算定额及投资估算指标、编制招标工程标底、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并适当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
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铺助用工。
七、关于材料消耗量
1、 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铺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 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沙浆、抹灰沙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当地匹合比情况确定材料用量。混凝土消耗量按现场拌合考虑,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整。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成护考虑。
3、 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4、 组合钢模板、复合模板等的回库维修费已计入其预算价格内。
5、 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机时,以占材料费(其中不包括未计价材料和其它材料费本身)的百分数表示。
八、 于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 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了机械幅度差内容。
2、 本定额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草帽列入其他直接费中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项下。
3、 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需要再次搬运的,应在二次搬运费项下列支。
九、 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的,如现场无水、电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有关调整办法。
十、 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一、 本定额适用于海拔2000m以下,地震列度七度以下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可结合高原地区的特殊情况和地震烈度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调整办法。
十二、 本定额与其他全国统一工程预算定额的关系,凡本定额包含的项目,应按本定额项目执行;本定额缺项部分,可按有关册、章说明执行。
十三、 本定额中用括号“()”表示的消耗量,均未计入基价。
十四、 本定额中注有“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包括XXX本身,“XXX以外”或“XXX”以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
        估价表总说明
1. 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估价表),是根据1999年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并结合我省情况编制的。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标价、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拨款的依据,也是选择经济合理的建设方案的依据。
2. 本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格是根据我省现行材料预算价格确定的。
3. 本估价表的综合工日日工资单价为23.42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及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4. 本估价表的机械台班单价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57号文件规定编制的,其中人工费、燃料动力费是按辽宁省现行预算价格计算的,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改变其台班单价。
5. 本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中所列的材料按《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刊上发表的指邻和指导性材料价格调整价差;如果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中所列的材料,在《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刊没有信息价的材料可按实找差;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中未列的材料不许找差。本套估价一一八册材料 预算价格取定表列在第一册附录中。
6. 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其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的,如设计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允许换算。
7. 相同标号的混凝土,本估价表均按碎石低标号水泥取定的。
8. 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执行《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相应项目。
9. 预制构件价差以制作项目的直接费为基数进行调整,价差部分只计取税金。
10. 商品混凝土价差以搅拌(包括运输)项目的直接费为基数进行调整,价差只计取税金。
11. 本估价表总说明未尽事宜,按定额总说明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2. 本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的windows版预算软件已经同时编制完成。这套软件具有定额采项、定额换算、人材机分析汇总、各项费用计取等一系列预算编制功能,可迅速快捷的完成各种结构类型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标价、竣工结算等的编制、审查,具有计算准确、速度快、随机处理定额有关说明备注等优点,并与《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网》连接,方便预算编制及材料自动找差。该软件编制、调试、使用由辽宁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册说明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打拨工具桩、围堰工程、支撑工程、拆除工程、脚手架及其他工程、护坡挡土墙。
二、本定额项目通用于《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其他专业册(专业册中指明不适用本定额的除外)。
三、本定额的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试行)(1988年);
2.《人画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1995年);
3.《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
4.《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985年);
5.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6.现行的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图纸;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定额及有关资料。
四、本定额中的大型机械是按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机械的种类、型号、功率等分别考虑的,在执行中应根据企业的机械组合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分别套定额。
五、定额子目表中草药的施工机械是按合理的机械进行配备,在执行中不得因机械型号不同而调整。
六、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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