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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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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9-5-5

第十一条 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应提供下列材料(电子文档):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

(二)工程量清单;

(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有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单位公章(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应当齐全。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检查意见,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检查意见提出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反映。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备案时,发现招标人未报送招标控制价的,应当暂停招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开标前5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责令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并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复核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复核招标控制价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其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其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发现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施工合同不予备案;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记录,是确定停止其执业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招标人报送的符合形式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不一次告知招标人需补充全部内容的;

(二)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未提出检查问题意见的;

(三)对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提出不符合规定意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 101 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

招价( 第( )号

工程名称

 

招标人名称

 

工程建设地点

 

招标人联系人

 

 

 

资金来源

 

批准的设计概算(万元)

 

建设规模

 

工程结构

 

检查意见: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三份。招标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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