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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相关费用计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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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9-5-6

发布时间:200646

沧州市建设局文件

沧建[2006]42

关于印发《沧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中相关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区有关单位:

  《沧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相关费用计取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沧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相关费用计取标准

 

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建设 工程量清单 费用 标准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

抄送:省造价总站 市发改委 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沧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6327

沧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中相关费用计取标准

    为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配合全省三项制度的实施,维护建设、施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相关费用计取标准发布如下:

一、 管理费、利润取费范围:

费用名称

计算基数

工程类别

取费范围(%)

管理费

分部分项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建筑工程

5.00—10.00

安装工程

5.40—7.80

市政工程

5.00—9.00

利润

建筑工程

0—4.50

安装工程

0—2.87

市政工程

0—3.08

注:本项计算基数中不包含管理费和利润;

本项计算基数中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不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分部分项清单(包含管理费和利润)计价为计算基数。

工程类别

结构类型

费率标准(%

最高限额

(万元)

 

住宅

砖混结构

1.6

28.5

框架结构

1.5

26.5

公共建筑

1.4

25.7

工业厂房

0.8

14.5

其他

0.3

5.5

安装工程

 

0.3

2.0

市政工程

 

0.43

11.5

注:本标准不含垂直封闭、临时防护栏杆。

三、规费计取标准:

序号

计算基数

费率标准

(%)

工程排污费

分部分项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及其它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0.25

工程定额测定费

0.13

社会保障费

3.48

1

养老保险费

2.25

2

失业保险费

0.32

3

医疗保险费

0.91

住房公积金

0.5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15

 

规费合计

4.55

四、税金计取标准:

计算基数

费率标准

(%)

工程所在地在市区

分部分项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计价及规费合计

3.45

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

3.38

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

3.25

五、建筑、安装及市政工程中的管理费、利润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应按照给定取费范围计取,编制的最高限价不得低于中间值。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及税金解释: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和划拨管理办法按沧建字〔200643号文执行。

(二)规费: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必须收缴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应支付的工程造价(定额)测定费,由造价管理部门收缴。

3、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社会保障费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沧市建字[1997]60号文收缴的费率由建设单位向统筹办缴纳,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造价中扣除。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七、此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

八、本标准由沧州市建设局发布,由沧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九、本标准自二OO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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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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