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6年4月6日
沧州市建设局文件
沧建[2006]42号
关于印发《沧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中相关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区有关单位:
《沧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相关费用计取标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沧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相关费用计取标准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建设 工程量清单 费用 标准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
抄送:省造价总站 市发改委 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沧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7日印
沧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中相关费用计取标准
为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配合全省三项制度的实施,维护建设、施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相关费用计取标准发布如下:
一、 管理费、利润取费范围:
费用名称 |
计算基数 |
工程类别 |
取费范围(%) |
管理费 |
分部分项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
建筑工程 |
5.00—10.00 |
安装工程 |
5.40—7.80 |
市政工程 |
5.00—9.00 |
利润 |
建筑工程 |
0—4.50 |
安装工程 |
0—2.87 |
市政工程 |
0—3.08 |
注:①本项计算基数中不包含管理费和利润;
②本项计算基数中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不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分部分项清单(包含管理费和利润)计价为计算基数。
工程类别 |
结构类型 |
费率标准(%) |
最高限额
(万元) |
建
筑
工
程
|
住宅 |
砖混结构 |
1.6 |
28.5 |
框架结构 |
1.5 |
26.5 |
公共建筑 |
1.4 |
25.7 |
工业厂房 |
0.8 |
14.5 |
其他 |
0.3 |
5.5 |
安装工程 |
|
0.3 |
2.0 |
市政工程 |
|
0.43 |
11.5 |
注:本标准不含垂直封闭、临时防护栏杆。
三、规费计取标准: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标准
(%) |
一 |
工程排污费 |
分部分项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及其它项目清单计价合计 |
0.25 |
二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0.13 |
三 |
社会保障费 |
3.48 |
1 |
养老保险费 |
2.25 |
2 |
失业保险费 |
0.32 |
3 |
医疗保险费 |
0.91 |
四 |
住房公积金 |
0.54 |
五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0.15 |
|
规费合计 |
4.55 |
四、税金计取标准:
项 目 名 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标准
(%) |
工程所在地在市区 |
分部分项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计价及规费合计 |
3.45 |
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 |
3.38 |
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 |
3.25 |
五、建筑、安装及市政工程中的管理费、利润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应按照给定取费范围计取,编制的最高限价不得低于中间值。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及税金解释: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和划拨管理办法按沧建字〔2006〕43号文执行。
(二)规费: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必须收缴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应支付的工程造价(定额)测定费,由造价管理部门收缴。
3、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社会保障费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沧市建字[1997]第60号文收缴的费率由建设单位向统筹办缴纳,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造价中扣除。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七、此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
八、本标准由沧州市建设局发布,由沧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九、本标准自二OO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