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内主材按照本文“附件三”中所列2009年1月份价格信息与1997年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格找差,未列入“附件三”的其他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组成预算价与定额内预算价找差,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可参照《关于发布二○○二年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字[2002]5号)有关规定执行。新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价差部分可以调整,其调整部分只计税金,不参与取费。
4、房屋修缮工程
(1)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主材按照本文“附件四”中所列2009年1月份价格信息与1999年定额内材料预算价格找差,未列入“附件四”中的安装工程定额内材料和装饰部分材料,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供应价与1999年定额内供应价找差。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房屋修缮工程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可参照《关于发布二○○二年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通知》(新建造字[2002]5号)有关规定执行。新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价差部分可以调整,其调整部分只计税金,不参与取费。
5、鉴于目前建筑市场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若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认可,其价格可依据甲、乙双方认定的发票价格找差。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6、若工程设计中采用三级钢,可依据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发票价与定额内二级钢相应规格的供应价找差,其价差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三)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
1、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7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11.55%,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2、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内机械费的调整,在1999年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以定额内机械费加中小型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上调3.79%,调整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
(四)费用定额的调整
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的调整,应按照新建造[2003]1号、新建造[2003]3号、新建造[2003]4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执行。
关于费用定额中“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调整,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修缮等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9]1号)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标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中的有关规定,32.5#普通硅酸盐水泥从2008年6月1日起停止生产。相应定额中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将进行调整。我站现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编制,待完成后即予以发布。
各地、州、市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玮珺 联系电话:0991—8863874
附件:
1、 乌鲁木齐地区2009年1月份建安工程价格信息
2、 乌鲁木齐地区2009年1月份市政工程价格信息
3、 乌鲁木齐地区2009年1月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价格信息
4、 乌鲁木齐地区2009年1月份房屋修缮工程价格信息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建筑工程 价格信息 发布 通知
抄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标准定额研究所
抄 送: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本厅领导、标准定额处、有关处室,各地、州、市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本站存档
打 字:张玮珺 校 对:张玮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