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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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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9-5-6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建造〔20083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 3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8] 5号)精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调查测算、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即:建筑安装工程在新建造〔2004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新建造字〔2002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8号文件基础上调增;房屋修缮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7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二、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三、本次调整从200911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人:王勇强

联系电话:0991-8863718

附件: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二OO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单位:%

   工程类别

地区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

 乌鲁木齐地区

31.49

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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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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