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7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与承包人无编制、审核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审核。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工程结算,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核。
(二)工程结算文件应当按照中价协《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编制。《工程结算》和《工程结算审查书》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审核,由本人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三)发包人或承包人对于工程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按照《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四)工程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即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2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文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发包人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结算审核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2.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结算成果文件,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3.工程结算成果文件要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4.不得接受委托审核已被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工程结算;
5.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要对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承担法律和岗位责任。
(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承包款。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标准执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严格执行有关工程结算的计价规定,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一)建设工程材料、人工、机械租赁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长春工程造价信息网”和《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发布的信息价格执行。
(二)我市未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发承包双方可按实际采购价格进行结算,如对实际采购价格有争议的,可编制“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三)各县(市)、双阳区的地材预算价格执行“长春工程造信息网”和《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未公布的材料价格,按照长春市市区的材料价格执行。
(四)根据省建设厅吉建造[2007]18号文件精神,对《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JLFD-2006)中的安全施工费费率进行调整:建筑工程按直接工程费的2.82%计取;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5.88%计取;市政工程中的道路桥涵工程按直接工程费的1.40%计取;市政工程中的管道及其他工程按人工费的4.76%计取。
(五)实行定额计价的项目,执行省2006年颁发的定额计价标准;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七)由发包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与土建工程交叉作业时,发包方应向土建总承包方支付专业工程造价2%的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费指土建、分包工程由不同单位施工时,土建施工单位为分包工程施工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分包工程施工水电费、临时设施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场地清理费以及属于土建工程实体的费用)。对列入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发包方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专业工程造价2%的总包管理费。虽未列入总承包合同,但发包方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施工质量、现场进度、负责竣工资料整理、存档备案等工作的,发包方也应向总承包方支付分包工程造价2%的总包管理费。
(八)房屋建筑工程由发包方负责交纳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时,按水、电表的实际计量数,在工程财务结算时扣回,没有水、电表的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水的消耗量为0.35立方米/平方米,电的消耗量为7.70千瓦小时/平方米;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水的消耗量为0.70立方米/平方米,电的消耗量为8.70千瓦小时/平方米。
(九)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工程结算时按定额基价参与取费,由承包方保管的材料应当计取材料价格1.7%的保管费。
(十)工程造价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等规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是竞争性费用,应足额计取,任何单位无权减免。
(十一)劳务分包工程按《吉林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管理暂行规定》(吉建造[2007]8号)的规定执行。
(十二)承包方(含劳务分包企业)在工程结算时应以当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取费证书》原件核定的费率为准计取养老保险费用,无取费证书的不得计取养老保险费。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价高出合同价款10%的工程,市造价管理机构将对其进行监测。
(二)发包人对工程结算重复委托审核,并以此为由不予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三)执行国家各专业部委计价标准的工程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