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加速全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维护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意见》(吉建管[2007] 1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进行的施工作业。
3.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工程的计价。
二、劳务分包工程造价构成
4.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规费、利润构成。
5.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6.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为劳务分包企业配备施工机械,劳务分包企业使用自有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和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7.管理费是指劳务分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8.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
9.利润是指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所分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三、劳务分包工程计价办法
10.劳务分包工程人工费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劳务分包企业分包的工程量并套用相应定额子目计算。
(2)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纸和省建设厅颁发的相关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定额中未包括或不完全适用的项目,可按照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投标时的报价确定。
(4)人工费调整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11.劳务分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应按定额的台班含量和台班单价及相关规定计算。
12.劳务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分包工程量定额人工费的15%计取。
13.规费
各项规费的计取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核定的标准执行,未办理取费证书和未参加年度费率审核的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可不予支付各项规费的费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如果已为劳务分包工程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劳务分包企业不再计取工伤保险费。
14.劳务分包工程利润按分包工程量定额人工费的8%计取。
15.劳务分包企业自备周转性材料或其它材料所增加的费用,可由双方协商并在分包合同中约定。
16.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人工费不得低于人工实际成本。
17.劳务分包企业的税金按吉建管[2004]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劳务分包与合同管理
18.建筑劳务分包工程造价及有关经济条款应在分包合同中确定。
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范围、造价调整的条件和方式。
19.规费中的各项费用不作为竞争性费用,应严格按规定计入分包工程造价。自2008年1月1日起,凡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进行劳务分包作业。
20.为杜绝不正当竞争,防止恶意抬高或降低分包工程造价,确保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合同进行审核,以确保分包合同造价及相应条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21.从事建筑劳务分包工程预结算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无证从业者,将按《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
22.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JLFD—2006)中的“六、劳务分包工程费用”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