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检测费是指对构件所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业主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的费用等,属于非承包方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应由业主支付。如需承包方代付者,应依实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二十五、本综合单价未考虑风险因素。风险费是指施工合同期内因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的上涨因素,导致工程造价超出正常承包造价的费用。为有效地控制造价,业主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风险因素的以下内容:
1.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中,人工和材料价格的计算依据;合同中调价条款内有关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2.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入相应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视工程的合同工期和市场价格波动程度,可确定在工程总造价的3%~5%之内。
3.风险系数所包括的范围及超出该范围的价格调整方法。
二十六、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表示,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二十七、本综合单价已考虑了正常的社会停水、停电的费用,如实际每月停水、停电超出一天(实际合同工期为日历天时,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停水、停电亦应计算在内)的损失费用应由现场签证处理。
二十八、园林绿化工程造价费用组成和计算标准程序详见表4、表5,表中的各项内容均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无论任何一方都不得从中肢解费用。如业主供应某项材料或代为缴纳某项规费,该材料费或规费应从税后工程造价中扣减。
二十九、本综合单价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本省现行的设计标准等全面考虑的,它包括了完成各分项工程的全部施工过程。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
三十、综合单价子目中列出了主要材料和主要机械的用量,对次要及零星的材料和机械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其他材料和其他机械费内,以"元"表示。
三十一、本综合单价中带有"()"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或按调整计算。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三十二、本综合单价的解释和修改,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表1 税率表
序号 |
纳税地点 |
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
计税基数 |
综合税率(%) |
1 |
市(郊)区 |
税前工程造价 |
3.413 |
2 |
县、镇 |
税前工程造价 |
3.348 |
3 |
市、县、镇以下 |
税前工程造价 |
3.220 |
表2 规费费率表
序号 |
费用项目 |
费率(元/工日) |
备 注 |
1 |
工程排污费 |
|
按实际发生计算 |
2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0.27 |
|
3 |
社会保障费 |
7.48 |
|
4 |
住房公积金 |
1.70 |
|
5 |
意外伤害保险 |
0.60 |
|
表3 材料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表
序号 |
材料类别名称 |
运输损耗率(%) |
采购及保管费率(%) |
承包方提运 |
现场交货 |
承包方提运 |
现场交货 |
1 |
砖、瓦、砌块 |
1.5 |
- |
2.0 |
1.4 |
2 |
石灰、砂、石子 |
2.0 |
- |
2.5 |
1.75 |
3 |
水泥、陶粒、耐火土 |
1.0 |
- |
1.5 |
1.05 |
4 |
饰面材料、玻璃 |
2.0 |
- |
2.0 |
1.40 |
5 |
卫生洁具 |
1.0 |
- |
1.0 |
0.70 |
6 |
灯具、开关、插座 |
1.0 |
- |
1.0 |
0.70 |
7 |
电缆、配电箱(屏、柜) |
- |
- |
0.7 |
0.50 |
8 |
金属材料、管材 |
- |
- |
0.8 |
0.55 |
9 |
其他材料 |
1.0 |
- |
1.5 |
1.05 |
注: 1.业主供应材料(简称甲供材)时,甲供材应以全额价格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内。
2.材料单价=(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或材料单价=材料供应到现场的价格×(1+采购及保管费率)。
3.业主指定材料供应商并由承包方采购时,双方应依据注2的方法计算,该价格与综合单价材料取定价格的差异应计算材料差价。
4.甲供材到现场,承包方现场保管费可按下列公式计算(该保管费在税后返还甲供材料费内抵扣):
现场保管费=供应到现场的材料价格×表中的"现场交货"费率
表4 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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