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建[2007]15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审计厅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