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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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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10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十七条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     无工作业绩的;

(二)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二十三条  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二十六条  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细则,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中价协,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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