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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定员表仅作为编制概算时计算建设单位开办费、经常费等的依据,与建设单位的组织形式及实编人员无关。
2.水电工程除按装机容量选择定员外,还应加上相应规模的水库工程定额的50%。
3.单项建筑物一项,指单独修建且需成立建设单位的定员人数。
4.实行代建制的工程,本表定员人数应乘1.2~1.3的定员增加系数。
2、建设单位经常费
包括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工程管理经常费和工程招标代理费。
(1)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
指建设单位自批准组建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完成该工程建设管理任务之日止,需开支的经常费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劳动保险基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交通车辆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固定资产折旧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低值易耗品摊消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水电费、取暖费等。
计算公式: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费用指标(元/人年)×定员人数×经常费用计算期(年)
式中:费用指标根据编制年价格水平,平均按每人每年4.0~5.0万元计取。
经常费用计算期,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总进度,从工程筹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加0.5年止,为经常费用计算期。其中:大型水利工程的筹建期1~2年,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0.5~1.5年。
建设单位定员,按建设单位定员表确定。对实行代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代建收费办法出台前,暂按建设单位定员人数在定员表的基础上乘1.2~1.3的定员增加系数。
(2)工程管理经常费
指建设单位从筹建到工程竣工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包括该工程筹建设过程中用于资金筹措、召开董事会议、视察工程建设所发生的会议、差旅等费用。建设单位为解决工程建设所涉及到的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需要进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所发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同公证费、审计审价费等。施工所需的水情、水文、气象、报汛费。工程检测费、工程验收费及工程涉及审查、安全鉴定等费用。电站工程的机组交接监测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在工程建设中驻工地的公安、消防部门补贴费以及其他属于管理性质开支的费用。
费用指标:枢纽工程及引水工程,按建设单位开办费、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之和的35%~40%计取。其他工程按20%~30%计取。
(3)工程招标费
包括工程招标代理费和招标服务费。
工程招标代理费指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勘察涉及、监理、施工等招标业务委托招标独立机构进行招标工作的全部服务费用。包括招标独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工作。招标服务费指建设单位在对工程进行招标过程中,除了招标代理费以外发生的其他招标工作服务费用。包括招投标交易中心服务费等。
费用指标:按概算一至四项投资合计数为计算基数
概算一至四项投资合计数 |
费率 |
≤1000万元 |
0.9%~2.0% |
1000~5000万元 |
0.6%~1.0% |
5000~10000万元 |
0.4%~0.7% |
10000~30000万元 |
0.25%~0.5% |
>30000万元 |
0.15%~0.3% |
分标较多时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3、工程监理费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聘任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进行监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含办公生活用房费用)。包括监理单位设施费,指为保证监理工作正常开展而需要购置的交通工具、办公生活设备和检验试验设备。监理人员经常费,指监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劳动保险基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低值易耗品摊消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水电费、取暖费以及相应的利润和税金等。
(1)监理单位设施费
监理人数 |
5人以下 |
5~10人 |
10~20人 |
20人以上 |
设施费(万元) |
人均2万元 |
10~15 |
15~20 |
人均1万元 |
(2)监理人员经常费
1)按定员计算:
监理单位定员人数,按照建设单位定员数(不含代建增加人员)的40%~50%确定。
费用指标,按我省2006年价格水平为:7万元~9万元/人年。
监理费用计算期: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之日至再加三个月。
计算公式:工程监理费=费用指标(元/人年)×定员人数×监理费用计算期
2)按投资计算:
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工程监理费也可以按概算一至四项建筑安装工作量之和(包括在工地现场制作的钢闸门等设备费)计算。其收费标准为:
序号 |
概算建安工作量(万元) |
监理费取费标准(%) |
1 |
100~1000 |
3.0~2.4 |
2 |
1000~5000 |
2.4~1.7 |
3 |
5000~10000 |
1.7~1.4 |
4 |
10000~50000 |
1.4~0.9 |
5 |
50000~100000 |
0.9~0.7 |
注:1、取费标准采用内插。
2、有设备安装的工程项目,监理费除按建安工作量计算外,再加上永久设备费用的0.5%。
(3)设备监造费
指工程永久设备(包括钢闸门等设备)由工厂制造时派驻制造厂的监造费用。按所需要的监造人员,参照监理定员费用指标计算。
二、生产及管理单位准备费
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生产、管理单位的费用。
内容包括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场费:包括提前进场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教育经费、劳动保险基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会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消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水电费等,以及其它属于筹建任务应开支的费用。生产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费:指工厂在竣工验收之前,生产及管理单位为保证生产、管理工作能顺利进行,需对部分工人、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管理用具购置费:指为保证新建项目的正常生产和管理所必须购置的办公和生活用具等费用。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指按涉及规定,为保证初期生产正常运行所必须购置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标准的生产工具、器具、仪表、生产家具等的购置费。
费用标准:
按概算一至四部分概算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
枢纽工程 取1.0%~1.3%
引水工程 取0.8%~1.0%
其他工程 取0.3%~0.5%。
其他工程包括堤防工程、围垦工程、疏浚工程等。此类工程中含有泵站、水闸等建筑物的,则建筑物部分按建筑物的建安工作量并参照枢纽工程费率计取。
三、科研勘察设计费
包括科学研究试验费、前期勘察设计费和工程勘察设计费。
1、科学研究试验费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解决工程的技术问题,而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所需的费用。
科学研究试验费按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
其中:河道治理和堤防、灌溉工程 0.2%
枢纽、引水及围垦工程 0.5%
对河口、潮汐、泥沙等进行大型专项科研试验的费用,可根据试验项目名称和内容,分项单列。
2、前期勘察设计费
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勘察费、设计咨询费、工程地质灾害评估费、除险加固工程安全鉴定费等前期工作费用。
工作内容和范围,按有关编制规程执行。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勘察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6〕1352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可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项目中设计费(三个阶段的设计费)的一定比例计取,见下表:
工程类别 |
水库枢纽 |
引调水、河道治理、围垦 |
设计阶段 |
建筑物 |
渠道管线 |
围垦、河道堤防 |
项目建议书(%) |
10 |
10 |
17 |
23 |
可行性研究(%) |
12 |
12 |
26 |
31 |
除险加固工程安全鉴定费:对已经运行的水库、水闸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工建筑物,需要进行除险加固而发生的前期勘察、试验、评估、鉴定等工作费用。
工程地质灾害评估费及其他前期专项费用,按有关部门收费规定计列。
3、工程勘察设计费
指工程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生的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和为勘察设计服务的科研试验费用。
勘察设计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按各设计阶段编制规程执行。
勘察设计费标准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所附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包括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的勘察费,不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两阶段的勘察费。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包括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的设计费。不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两阶段的设计费。
施工图审查费:指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中介结构或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复核的费用。施工图审查费包含在设计费中不在另行计列。
对外交通工程、通信工程、供电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等专项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已包括在工程勘察设计费中,不再另行计算。
四、其他
1、工程质量监督费
指为保证工程质量而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等费用。由项目法人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费用标准: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0%计算。
2、工程定额测定费
指水利工程概预算定额测定费用,由项目法人按规定向我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缴纳。
费用标准: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03%计取。
3、安全施工费
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具、装备,现场安全警示,现场消防设施,现场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编制安全措施方案等费用。
费用标准:按设计提供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列项计算费用。并不小于按费率计算的安全施工费。
当设计未提供具体项目和费用时,安全施工费可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3%~0.7%计取。堤防及河道等工程取小值,其他工程根据情况取中到大值。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精神,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应根据实施的分标情况,将批准概算中的安全施工费分解到各个标段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立项计取,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均不得挪用。
4、工程保险费
指工程建设期间,为使工程能在遭受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而对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用。
费用标准:按第一至第四部分投资合计的4.5‰~5.0‰计算。
5、其它税费
指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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