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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07基价
作者:ly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30

第七条 费用项目划分。
一、人工费。指各辅助系统配备的井上、下辅助工人的工资。
二、材料费。指施工中辅助系统使用的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费用。
1
.摊销费。指钢轨、管路、钢丝绳、电缆、机车架线.风筒等周转材料的摊销费用。2.经修辅材费。指以上周转材料使用中发生修理及修理所使用的辅材费用。
3
.安装拆卸费。指以上周转材料(含连接件)所发生的安装拆卸费用。
三、机械费。指辅助系统施工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1
.折旧费。指施工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在规定耐用期限内陆续回收其原值及支付设备贷款利息的费用。
2
.大修理费。指施工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在规定耐用期限、大修间隔期限必须进行的大修理,以恢复机械的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
.经修辅材费。经修费指施工设备、设施除大修理以外必须进行的各级保养(包括一、二三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费用;为保证机械正常运转所需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辅材是指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和日常保养所需润滑油脂、擦洗材料费及机械停置期间的维护保养费。
4
.安装拆卸费。指凿井措施费未包括的施工设备、设施的安装和拆除所发生的费用。
5
.动力费。指各施工设备运转时消耗的电力、燃料等费用。
第八条 本定额是按单一开拓方式制定的,当设计为联合开拓时,选用定额的原则和方法是:
1
.主、副井分别为立井、斜井时,第一期分别选用立井井筒、斜井井筒定额;第二期主副井施工区按立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第三、四期按副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
2
.主、副井为同一开拓方式,风井为另一种开拓方式时,第一、二期按主副井、风井各自技术条件分别选用定额;第三、四期按副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
3
.平硐与暗立(暗斜)井联合开拓时,第一期分别选用平硐和立井(斜井)井筒定额;第二、三、四期按暗立(暗斜)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并以下表所列系数进行调整:

 

第九条 硐室工程分为特殊硐室和一般硐室,其划分原则是:
1
.特殊硐室。指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的硐室。如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交岔点、箕斗装载硐室、炸药库及发放硐室、煤仓(溜煤眼)、清理撒煤硐室、绞车房、中央水泵房、带式输送机接头(转向立体交叉)硐室、防火门硐室、防水闸门硐室等。
2
.一般硐室。指结构类似普通水平巷道的硐室。如井下调度室、等候室、消防材料库、医疗硐室、区域水泵房、转水站、小绞车硐室、变电所等。
第十条 本定额第二、三、四期巷道工程量是指除第一期以外的全部巷道工程量,硐室、交岔点等
工程应按设计长度加入巷道工程量内。
第十一条 编制概预算时,按本说明第五条各施工期规定的工程项目选用定额。工程结算时,第二、三期按主要贯通线工程贯通点划分,分别编制结算:
一、主副井井底车场、风井井底车场分别至贯通点的主贯通线工程及与其平行施工的工程,分别执行第二期主副井施工区、风井施工区定额。
二、风井位于主副井广场时,该风井第二期工程选用相应条件主副井施工区定额。其工程量包括井底车场及采区上(下)山的上(下)部贯通点的主贯通线工程及与主贯通线工程平行施工的工程。
三、主贯通线工程贯通后施工的工程,执行第三期定额。
四、同一单位工程在贯通前后均有施工时,按贯通前后实际完成工程量分别编制结算。
第十二条 编制概预算时根据按以下原则确定的井深、斜长、硐身长选用定额。
一、表土段普通法施工时,不分井深、斜长、硐身长。
二、冻结法施工的立井井筒表土段和立井井筒基岩段按井筒全深计算(含井底水窝)。三、斜井井筒基岩段按井口变坡点至井底竖曲线终点的长度计算。
四、平硐硐身长。单翼开采时,指平硐口至第一个采区上(下)山口的长度;两翼开采时,指平硐口至两翼分叉处(三角交岔点前)的长度。
五、立(斜)井第二期定额的井深’(斜长),分别按主副井区、风井区各自的提升深度(斜长)选用定额。主副井提升深度(斜长)不同时,按平均值选用定额;第三、四期定额的井深(斜长),按副井的提升深度(斜长)选用定额。提升深度(斜长)不包括井底水窝的深(长)度。立井井深超出、本定额范围时,可用外延法调整。
第十三条 片盘斜井开拓时,斜井井筒及位于井筒中的硐室、交岔点、联络巷为第一期,井筒斜长算至移交生产时最后一个工作面的下部车场交岔点。其余工程均为第三期。
第十四条 由地面直接提升和施工的采区上山及位于上山中的硐室、交岔点、联络巷按斜井井筒第一期定额执行。
第十五条 第一期定额是按一个广场双井筒制定的,单井筒或三井筒时按下表所列系数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定额是按低瓦斯矿井编制的,用于高瓦斯矿井讨分别按第二期1.09,第一、三、四期1.07系数调整。瓦斯突出、煤尘突出及煤油气共生矿井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设备配备及要求进度,按基础定额编制补充预算。
第十七条 大钻机钻进法施工的立井井筒,在钻进期间不计取井巷工程辅助费。竣工交接期间发生的提升、给排水、通风、照明供电等以及破锅底、破井壁等所发生的辅助费用按每1Om井筒7100元,由矿建施工单位计取。
第十八条 表土段冻结法施工的立井井筒,选用涌水量<5m3/h的基岩段相应条件定额,并按下表所列系数进行调整:

 

转入基岩段后,其定额排水电耗以下表所列系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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