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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学员公寓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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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8-12-7
>9.1.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1)需要办理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发包人协助;(2)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3)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承担责任;上述工作所涉及的费用投标时在相关项目中列入,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
9.1.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9.1.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市建委的有关规定,并能遵守校园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卫生;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9.1.7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不要求。
9.1.8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同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保证体系和职业健康与安全保证体系。
9.1.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 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提交一份他在投标预算书或任何报价表中填写的各项单价或价格的构成分析;该投标预算书应能清楚地说明乙方的各项单价或价格中所包含的人工、材料、机械具体数量、各项取费的百分比和依据等等。该投标预算书的内容和详细程度应达到发包人满意的程度。
(2) 如果承包人在核查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工程设计,规范、图纸或其它资料存在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协助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避免合同文件各个部分之间的差异可能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是承包人的义务。
(3) 准备工作: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报告作为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一部分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如准备工作未达到标准,监理工程师将不批准开工。承包人在准备工作中如发现与合同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情况,要及时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请有关部门澄清或解决。否则,不得据此提出任何相关索赔。
(4) 履约自保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到缺陷责任期终止的期限内,为保证全面、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履约自保体系。配备的人员应被认为是保证承包人全面履约的必备管理人员,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批准,不得随意撤换。
(5) 计量支付体系:总体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建立各自独立的计量和支付工作体系。在合同执行期间,计量与支付工作分别进行。承包人只有在规定的项目和程序完成后,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计量的申请,才有可能得到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只有在已获得工程量计量的基础上,具备全部支付所需资料且提出了支付申请后,才有条件得到监理工程师对支付的审核。当承包人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全部或部分),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办理该承包人的计量,发包人有权不予办理该承包人的支付。
(6) 计划和进度: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当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认为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进度过慢,无法确保工程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要求加快进度的通知,承包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无权因采取此种措施而获得任何追加款项。
(7) 复测、定位:承包人应根据测绘单位的现场交桩和书面资料,对主要原始基准点(包括导线点、水准点)进行认真复测。在交桩后7天内,将复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认定后,作为永久桩点妥为保护。复测中如果发现有超出容许范围的误差,承包人应再次按上述程序复测上报,直至准确无误经监理工程师认定为止。承包人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复测资料,或应妥为保护的桩点发生丢失、移动或在引测过程中出现差错而使工程受到损害,承包人均应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方法负责纠正此种误差,由此而引起的其它损失,亦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监理工程师对任何定位和基准点的复测,均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 运输:承包人对所有为实施本工程的运输(不仅指现场)负有责任。a、负责运输使用的道路的修建、加固、使用、维护;b、清除运输障碍;c、运输车辆及运输过程应满足道路交通和环保部门的管理规定;d、办理大件物品运输及专用道路通行权的有关手续;e、负责管理现场内的垂直运输的管理f、上述有关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与其它专业承包人共同承担。
(9)       提供交通便利:因施工造成原有道路系统(不论车行、人行)已无法使用时,承包人应采取临时措施维持原有道路系统(包括车行和人行)的交通,如支搭便桥、修建临时导行路等(不限于此),并设置必要的防护和照明设施,需要时还应派人看守,以维护交通的便利,保障交通的安全。承包人不按上述要求采取措施而导致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执行上述措施不力的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限期整改。
(10) 工程的照管与维护:自开工之日起至签发工程交工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对合同范围内已完和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对任何工程其任何部分的损坏均应承担责任,并随时修复,保护完好。在缺陷责任期内,经批准进行的工作项目均应继续负责维护和修复工作,直至这些工作项目被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为止。
(11) 保护环境与文明施工:施工期间保护环境与文明施工作为承包人履约的重要方面。承包人保持现场清洁,不得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各类设备和材料应妥善存放,并随时将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清运出现场。当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完成清理工作,发包人可指定他人完成此项工作,其费用从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 配合工作: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在本合同范围内批准其他承包人进行工作时,承包人应负责各专业工程的协调管理工作、提供方便、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共同完成本工程的建设。发包人将协调承包人同其他承包人的关系,使承包人的工作不受损害。对其他专业的配合管理费用,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解决。
(13) 日常统计: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的形式和间隔时间,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包括工程进度、劳力、机械设备、材料、自保体系、试验检测、索赔、变更、天气情况的记录等)。当上述承包人的统计资料不全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视其情况在当月支付时,缓支一定比例申报费用直至不予支付。
(14) 工地检查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工地和施工人员防控疾病的工作力度,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承包人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和北京市防止传染性疾病有关的政策法规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 进度照片:a承包人须每季度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彩色照片(3R大小)共二十张以上,照片须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拍取。b承包人拍摄照片须采用数码相机拍摄,打印在专用相纸上。每季度除提交二十张打印照片外,还需提交光盘给发包人。c每张照片背面右下角需按下列格式注明:项目名称、照片编号、工程内容、日期等。
(16) 承包人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材料、设备货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等费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扰和拒绝。
(17) 如承包人发生本款所述拖欠行为,一经查实,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偿付的,发包人可以代扣期中付款或履约保函,并将有关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可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18) 承包人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传染性疾病的有效措施,配合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汁(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同意后,三天内提供月进度计划;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当月已完工作量统计报表;每周周例会前提供周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进度计划在收到文件起14天,月计划在收到文件3天内,周进度计划随监理例会纪要一同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发包方要求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现行验收规范的划分或工程师的指令。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建设部、北京市建委和其他有关单位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删除通用条款中本条款全部内容,修改为: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导致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增加以下条款:
20.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调整方式: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
20.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施工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承包人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20.5承包单位对本装修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承包单位负责审核、批准并监督落实本装修工程其它各专业承包商的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并向招标人提供对各专业承包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审核批准意见。因承包单位不能有效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21、安全防护
21.2承包人须遵守发包人以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补充标准》及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3)、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电焊工、电工、机械工等特殊工种)均持有有效证件,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1.3承包人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消防管理规定,以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办法,承包人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和消防设施管理制度,严禁现场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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