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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作者:xj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29

8 竣工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 泵站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 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 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8.1.7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 竣工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录N、附录O

8.1.8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8.1.9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 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 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6 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8.2 竣工验收自查

8.2.1 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单位等代表参加。

8.2.2 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 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作出安排;

6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8.2.3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8.2.4 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8.2.5 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M。参加竣工验收自查的人员应在自查工作报告上签字。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8.3.1 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8.3.2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8.3.3 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需要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见附录P

8.3.4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3.5 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应进行竣工验收。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8.4.1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成员的23以上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8.4.2 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8.4.3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5 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 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4.4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2 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3 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4 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 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 讨论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8.4.5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其格式见附录Q

 

8.5 竣工验收

8.5.1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8.5.2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3 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 召开大会。

      1) 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

      2) 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3) 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 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 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4 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

8.5.5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R。“数量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9.1工程交接

9.1.2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9.1.3 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见附录S。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9.1.4 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1.5 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递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T

 

9.2工程移交

9.2.1 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9.2.2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9.2.3 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9.2.4 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9.3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9.3.1 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记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应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9.3.2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应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9.3.3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成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9.3.4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应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9.4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9.4.1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其格式见附录U。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除外。

9.4.2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 遗留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移交情况;

2 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3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

4 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

9.4.3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V(正本)和附录W(副本)。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

2 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9.4.4 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

9.4.5 工程竣工证书数量应按正本3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正本应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应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附录部分

 

1  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2  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3  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

4  附录D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申请报告格式

5  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6  附录F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质量结论格式

7  附录G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8  附录H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9  附录I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10) 附录J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11) 附录K  阶段验收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12) 附录L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13) 附录M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编写大纲(项目法人建设管理报告、代建机构建设管理报告、设计单位设计报告、监理单位监理报告、施工单位施工报告、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准备情况报告等)

14) 附录N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15) 附录O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16) 附录P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17) 附录Q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18) 附录R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19) 附录S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证书格式

序号

资料名称

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机组启动验收

阶段验收

技术性预验收

竣工验收

提供单位

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项目法人

2

工程建设大事记

 

 

 

 

 

项目法人

3

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

 

项目法人

4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专家组

5

验收鉴定书(初稿)

 

 

 

项目法人

6

度汛方案

 

 

项目法人

7

工程调度运用方案

 

 

 

 

项目法人

8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单位

9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设计单位

10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施工单位

11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运行管理单位

12

工程质量和安全

监督报告

 

 

 

质安监督机构

13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

 

 

 

 

 

技术鉴定单位

14

机组启动试运行

计划文件

 

施工单位

15

机组试运行工作报告

 

 

 

 

 

 

施工单位

16

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

 

 

 

 

项目法人

注: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或“根据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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