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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新)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1

B.1 巡视记录 

         工程项目

巡 视 记 录

编号:      

施工单位

 

合同号

 

巡视监理

 

日 期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巡视范围、主要部位、工序

 

施工单位主要施工项目、人员到位、工艺合规性简述

 

巡视人主要巡检数据记录

 

巡视人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简述

 

 

B.2 旁站记录

         工程项目

旁 站 记 录

编号:      

施工单位

 

合同号

 

旁站监理

 

日 期

 

到场时间

 

离场时间

 

质检人员

 

部位或桩号

 

天气

 

旁站工序或主要工作内容

 

施工过程简述

 

监理工作简述

 

主要数据记录

 

发现问题及处理结果

 

 


B.3 监理日志 

         工程项目

监 理 日 志

编号:      

监理机构

 

合同号

 

记录人

 

日 期

 

审核人

 

日 期

 

天气

 

各合同段主要施工项目简述

 

监理机构主要工作简述(审批、验收、旁站、指令、会议等)

 

就有关问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澄清或处理的情况简述

 


附录C  监理指令单

 

                   工程项目

监理指令单

                         编号: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监理机构

 

签发人

 

日 期

 

 

         

 (阐述指令依据、施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事实及整改要求等)

请于               日前回复

抄报(送):

 

签收人

日 期

 


附录D  中间交工证书

                   工程项目

中间交工证书

                         编号:     

施工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监理机构

 

中间交工内容(桩号、项目划分、工程项目、工程数量)

 

施工单位签字

 

申请日期

 

监理接收人

 

接收日期

 

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中间交申请的评述意见及其结论

 

监理机构签字

 

日 期

 

施工单位签字

 

日 期

 

 

附件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 G102006

条 文 件 说 明


1 总则

1.0.2 本条明确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项目如实施监理,可参照执行;对未实施监理制度的工程未作规定。

1.0.4 这里所说职责与权限应明确是否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以及合同其他事项监理,其变更、调整或处罚的范围和权限应量化,以保证监理机构依法、依合同,公正、有效地开监理。

1.0.5 本条明确增加对安全、环保的监督和管理,是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环保有关文件。鉴于原监理内容和费用未包含这两部分,故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是否包含有关内容和相应费用。
3一般规定

3.0.1 监理机构设置

凡是应该招标的监理项目,总监办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总监办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组建。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总监办的名义,侵占监理单位的权利和费用。监理项目无论大小,均应设置总监办统一组织管理监理工作。

3.0.2 监理人员配备

高速和一级公路、独立大桥和特长隧道工程分别以每年每5000万元、3000万元工程建安费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准,机电工程是以每50km每系统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基准,并规定了调整范围和原则。其他监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配备。

  本条中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均系监理机构中的岗位职务。工程技术复杂、监理工作难度大时,驻地办可配备驻地、副驻地等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

 3.0.3 职责划分

职责划分原则上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进行。当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时,其职责是总监办和驻地办的全部职责。当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交叉管理和出现管理漏洞;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但不得将本规范明确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或职责授予或转嫁给驻地办。本规范明确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应为总监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应为驻地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监理工程师的应为总监办或驻地办共同职责或权利,应通过授权明确。

3.0.6 监理阶段划分

   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标志着施工准备阶段的结束和施工阶段的开始。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的受理,标志着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施工阶段监理始于监理合同签订,止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

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 准备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是施工监理的重要工作阶段,是事先监理、主动监理,是为施工阶段奠定良好基础的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监理机构自身的准备工作和对施工单位开工前施工准备活动的监理工作内容。本节主要规定了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阶段自身应做的主要工作。

4.1.1 配备试验室设备

监理试验室按不同监理层次分工负责、讲求实效、节约资源的原则,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以试验为主、驻地试验室以现场抽查检测和试件制备为主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具体配备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原则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对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驻地试验室应按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

试验是监理工作的最重要手段。监理试验可只包括土工、水泥及水泥混凝土、钢筋原材及焊接、沥青及沥青混凝土、路面基层材料等常规试验项目。对于钢绞线、锚具、防水、伸缩缝、支座等一些特殊材料,可由建设单位单独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试验。建设单位可以将监理试验全部或部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此时总监办不再履行对其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职责。具体承担形式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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