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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新)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1

4.1.2 熟悉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是监理工作的依据。熟悉合同文件是监理人员做好监理工作的基础。尽管监理机构没有审查合同文件的义务,但如发现合同文件中(如设计图纸)有误或各部分文件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4.1.3 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主要是对征地、拆迁情况的调查。调查建设单位是否能够按照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用地。如发生影响按时开工的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尽快解决。

4.1.4 编制监理计划

项目监理计划是监理机构针对所监理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指导、实施总体监理工作的总计划。监理计划的编制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计划。所属各监理合同段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总监理的要求和需要,组织编制本监理合同段的监理计划。

项目监理计划的编制时间应满足合同规定的期限要求。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般应在监理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及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合同工程开工令下达之前。

在监理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4.1.5 编制监理细则

二级以下公路、技术不太复杂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可不编写的监理细则。

监理细则应依据已经批准的监理计划进行编制,并与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呼应。监理细则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

4.2 监理工作内容

4.2.1 参加设计交底

在参加设计交底前,总监应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熟悉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对发现的设计问题,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设计交底会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写会议纪要,监理机构参加交底会的负责人应与其他与会单位代表一起对会议纪要签认。

4.2.2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各施工合同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首先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4.2.3 检查保证体系

4.2.2条第3款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对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各方面安排情况。本条是要求监理工程师具体检查这三个体系的建立、到位、落实情况,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排。重点要求人员到位、设施到位、资金到位、规章制度到位和职责分工到位。

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中,重点是施工自检体系是否完善,包括自检人员是否有技术、经验,自检负责人是否专职,职责及要求是否明确等。

4.2.4 审核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是施工单位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评价、验收工程质量的科学依据。通过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合格,使其充分发挥施工自检、质量保证作用,是质量监理的基础条件之一,应认真审查。

4.2.5 审批复测结果

控制桩点是决定整个工程平面位置和高程的基准。为此,在施工单位进行复测后,监理机构应对全部控制桩点进行平行复测检查,以确认施工单位的复测结果。

4.2.6 验收地面线

监理工程师采取抽查测量的方式进行验收,抽测点为随机方式或指定的有疑问之外。抽测点位总数应包括所有有疑问之点,并不少于施工单位测定地面线测点的30%

4.2.7 审批工程划分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是加强工程管理、统一口径的措施。经监理批准的工程划分应作为参建各方在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的申请和批准、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验收、评定和中间交工以及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和工程计量支付等施工全过程管理的依据。

4.2.8 确认场地占用计划

施工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全部场地的占用计划应符合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及时提交建设单位场地占用计划的目的是促使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征地拆迁。避免因建设单位未能按计划提交施工用地而造成违约,进而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

4.2.9 核算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工程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清单管理也是费用监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工程量清单复核是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之一。

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合同条件、合同图纸和技术规范,按照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进行工程数量核算。审核无误后,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予以签认。

工程数量的审核应严格区分不同的计量方法,有的工程数量是严格以经核对无误的图纸数量为准(如结构物水泥混凝土),不考虑超出设计尺寸或损耗数量;有的工程数量是按实际发生的计量(如路基填方中“挖除非适用材料”)。通过工程量清单的计量说明,还应明确每项单价所包含的工程内容。

4.2.11 召开监理交底会

监理交底会交底的主要内容是监理计划的主要内容。监理交底会可以在开工前单独举行,也可以与第一次工地会议一起举行。

4.2.13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核查开工条件,原则上包括本节4.2.1-4.2.12的内容。

某项条件因客观原因未完成,且其对开工后的工程正常进行无明显影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5 施工阶段监理

 

5.1 质量监理

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内容如下面程序框图示:

 

 

 

 

 

 

 

 

 

 

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文本框: 审查工程分包文本框: 审批施工测量放线文本框: 审批原材料与混合料文本框: 审批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文本框: 审批施工机械设备文本框: 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分项工程交工验收与质量检验评定

签发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

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

文本框: 验收构、配件或设备文本框: 巡视、检查工序施工文本框: 旁站关键工序和部位施工文本框: 抽查与检测试验工作文本框: 关键工序签认文本框: 质量缺陷、隐患和事故处理 

 

 

 

 

 

 

 

 

 

 

 

 

 

 

 

 

 

 

 

 

 

 

 


框图中第一排的6项工作即5.1.1-5.1.6条内容,为分项(部)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必须审批的6项,均合格的可批准分项(部)工程开工。

框图第三排的6项工作即5.1.8-5.1.13条内容,为分项工程过程中质量监理的工作内容。

全部工程完成后,即进行分项工程交工验收和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5.1.14)。

然后随着工程的进展,陆续完成对合同工程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为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做好准备(5.1.15)。

5.1.2 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本条中“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是指道路工程的路线平面控制点(直线转角点、圆曲线、缓和曲线起讫点、中点)和各种结构物定位的轴线控制桩位等以及各高程控制点。

5.1.3 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

   本条中“必要时做标准试验”是指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配合比设计和标准试验结果进行复核性试验后,证明施工单位所作的配合比设计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一般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验,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人员旁站施工单位的设计和试验过程。如结果仍无改进时,可由监理试验室做平行的标准试验。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前段时间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一般只对其具有出厂合格证的商品混合料进行复核性试验。不再对其原材料进行检查和试验。如对一些直接影响混合料质量的主要原材料有疑问时,可对该原材料进行抽查检验。

5.1.4 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这项审查的内容和施工准备阶段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的人员的审查有一定联系,但这里主要是审批一项分项工程的人员配备。

5.1.5 审查施工机械设备

施工单位使用非合同规定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提出申请,解释变动原因,对拟使用的机械设备作充分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可行的应及时批准,否则提出否决意见批复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拟使用替代的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既无充分依据批准使用,又无充分理由拒绝使用时,可通过试验工程的试验结果来决定是否批准使用。

5.1.6 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工程总结即为该分项工程合格的施工方案和工艺。

5.1.7 审批分项工、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内容应包括分项工程的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配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情况,测量放线成果等。

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的批准,不仅仅是对某一特定分项工程的审批,也包括在同一合同工程中所有相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中相同分项工程的审批,但分项工程开工条件有变化的除外。

因为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以分项工程的施工全过程为单位进行的,所以开工申请也应尽量以分项工程为主。但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内容相同时也可按分部工程报批。

5.1.9 巡视

监理人员每次(天)巡视后,应将巡视的主要内容、现场施工概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如实记录在巡视记录上。当天问题未及处理的,应在处理完成之日及时补记。

5.1.10 旁站

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计划时应依据附录B《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确定全合同旁站的项目,制订旁站计划并认真实施。

旁站的工序完工后,应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的,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5.1.11 抽检

本条所指“抽检”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对已批准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和已完工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抽查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抽检频率”是指监理抽检次数相对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或《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的规定进行施工自检的次数比例(%)。该“抽检频率”仅适于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的次数,而对各种原材料、混合料和每个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所有规定的检测项目要全部抽检。

5.1.12 关键工序签认

本条所说的关键工序是指在分项工程中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实测项目(即在标准中有△的实测项目)相关的施工工序,对工程完工后无法再进行检验的关键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5.1.13 质量事故处理

本条款是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中建立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制订的。即:“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即本条条文中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因“质量问题”基本上可在合同范围内处理,故列为“可由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其他两级质量事故则“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区别不同级别的质量事故而主持或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5.1.15 质量评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交工之前随着施工的进展,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第3.2.2条“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规定,陆续完成对各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为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做准备。

5.2 施工安全监理

5.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完令第393号)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在开工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结合公路建设特点,重点审查18款所列的内容,并强调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5.2.2 通过审查施工分包合同中安全生产的责任条款,促进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强化质量意识,明确责任,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5.2.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工程师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前段时间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生产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是否违规作业,是否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如发生上述行为,则应立即制止,并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前段时间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2.4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监理工程师应参加上级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的各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5.2.5 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

根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安全监理台帐是监理人员履行职责与否的重要记录和证明。因此暀辊人员应将巡视、检查、旁站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施工安全隐患、事故苗头的情况、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等详尽、及时记入台帐。

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具体可由安全监理人员统一整理,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5.2.6 如分项、分部工程发生过安全事故,到其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仍未按有关规定把事故现场处理完成,监理工程师可暂不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待处理完毕后签发。

5.3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5.3.1 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主要依据是设计文件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要求的视为合格,可同意工程开工。

  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工程项目所处自然环境的特点,熟悉环境敏感点以及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检查19款所列内容,随时检查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

5.3.2 对照5.3.1条所列的9项检查内容,如发现施工中有任何一项未做到或布设不合理的情况,视为违反有关环保规定,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如发现不只一项未做到或不合理的,视为情况严重,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4 费用监理

   自1995年出版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以下简称“95版规范”)实施以来,监理工程师对费用监理已基本熟悉并取得一些经验,因此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的范围、原则,方式及程序等未再编入本规范。

5.4.1 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是已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经过自检和监理检验,确认工程质量合格,且各项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有效;同时符合5.4.5.5节安全和环保监理的各项规定。

5.4.3 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目前一些分项、分部工程经监理工程试验检测其工程内在质量合格,但仍有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有关约定,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鉴定,确认质量缺陷的部位和程度,经施工单位修整后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协商折减计量与支付,报建设单位批准。

  上述折减计量与支付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控制和掌握。

5.4.4 监理工程师以合同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单价、金额为基础,以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清单核算为主要依据建立台帐,将计量与支付随时发生的变化登帐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并与计量与支付申请、批准的数量和金额相一致。

5.4.5 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应及时与其共同计量,并准确记录。对条款中所列及类似情况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现场共同确认计量。

5.4.7 施工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应包括相关的各项资料与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支付证书。

5.5 进度监理

5.5.1 监理原则

进度监理主要以进度计划的审批、核查和调整为手段。进度计划审批应满足工期目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将各种损失降到最低。

5.5.2 计划编制

依合同规定按时编报进度计划是施工单位的责任。监理工程师从进度监理出发,有特殊要求时,可以细化或补充具体规定,施工单位应遵从总体进度计划网络图时间参数供发生延期或索赔事件时使用。进度计划不能仅有图表,还须有相关保证措施。

5.5.3 计划审批

进度计划审批应以合同文件、工艺周期、工期定额、主要构、配件及设备供货期限、气候条件、征地拆迁计划、其他现场实际状况等为依据,审批时限遵从合同文件规定。对于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和阶段工程进度计划,宜在批准前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5.5.4 计划检查

进度计划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重点监督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偏差及其产生原因。一方面要敦促施工单位做好进度记录,抽查验证其符合性,另一方面要自己做好记录和评价。

5.6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95版规范”中的“合同管理”章节,本规范改为“合同其他事项管理”,且作出较大调整和修改,其中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等做了删减,增加了工程暂停、工程复工、价格调整和计日工的内容。

5.6.1 工程变更

本条对工程变更的提出、监理工程审核及工程变更的确定提出原则要求。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有关规定。

5.6.4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价格调整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及可调整的项目给予调价,并将相应的金额增加到合同价格上或合同价格中扣除。

计日工属于合同清单内容,一般在合同总价范围内。计日工按合同已确定的单价和费率,以日计月累计形式,通过每月(期)支付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支付。

5.6.5 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以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为依据。

5.6.8 工程保险;5.6.9违约处理;5.6.10争端协调的内容,在“95版规范”基础上,本规范依据施工合同作了删减,并提出原则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结合工程情况执行。


6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6.0.1 审查交工验收申请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主要指拟交工工程是否已满足“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的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的六项条件;“施工自检情况”主要指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施工自检结果是否合格。

6.0.2 评定工程质量与编制监理工作报告

合同工程的质量评分及质量等级评定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监理工作报告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附件5中“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

6.0.5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在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主要是指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时提交并经交工验收小组批准的剩余工程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尽快完成未完工程和修复交工验收时指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对完成或修复的工程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查、监测、试验、合格的予以验收。

“巡视检查已完工程”,主要是为了发现以前未发现的工程缺陷或交工验收后新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分析产生工程缺陷的原因和责任。确属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修补、修复缺陷或重建的费用在与施工单位协商后予以确认,报建设单位批准、支付。


7 工地会议

7.1 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

  工地会议是目前公路施工监理形成的工作制度,是工程建设三方的工作协调会议,通过会议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研究下阶段工作。并对工程中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7.1.1 工地会议形式

工地会议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与专题工地会议,本次修订取消了“95版规范”的现场协调会,因现场协调会没有三方主要负责人参加,仅是部分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人员参加,不符合工地会议的基本要求。增加了专题工地会议的目的是突出合同履行中,通过专题工地会研讨解决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的作用。

7.1.2 工地会议记录

工地会议记录是会议原始资料,应根据记录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纪要中包括三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及各方有保留的意见。会议纪要经三方确认后,可作为监理文件下达。本次修订强调工地会议纪要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同时强调会议纪要内容涉及合同条件变更及设计等内容时,要在工地会议三方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按规定监理程序办理必要手续。

7.2 第一次工地会议

7.2.1 会议组织

会议组织重点强调会议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目的是在施工准备阶段就能及时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强调总监主持是说明监理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施工实行监督与管理,反映了监理的定位。

7.2.2 会议内容

会议的内容与“95版规范”大致相同,但增加了施工安全与环保监理内容。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三方介绍各自的组织机构,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通报、检查、落实开工准备工作,也是对开工前各项工作的一次全面总结,会议内容应记入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以便执行与检查。

7.2.3 会议通过对开工准备情况的通报、检查、落实,认为开工条件已具备时,会议在结束前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不具备开工的日期要提出要求,并统一各方认识。

7.3 工地例会

7.3.1 会议组织

工地例会为施工阶段每月定期召开的工地工作会议,如有必要也可以临时增加,工地例会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三方对工程的检查与协调的例行会议,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总工必须出席。

7.3.2 会议内容

在会议检查与落实的内容中增加环保一项,其中安全问题“95版规范”已列入。会议研究的内容与决议应记入工地会议纪要,以便会后落实与检查,会议纪要应经三方确认后方能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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