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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新)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1

7.4 专题工地会议

施工阶段有些重点、难点问题在工地例会上有时不能深入讨论,而需要进行专题研讨,故增加专题工地会议一节。

7.4.1 会议组织

专题工地会议研讨问题涉及到施工阶段各方面需要专题研讨的问题,三方代表及有关人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专家及设计代表参加。

7.4.2 会议内容

  专题工地会议研讨问题主要根据工地工作需要确定,贯彻时涉及到合同管理和变更设计内容,仍应按合同文件要求与有关监理程序办理。

8 文件与资料管理

  95版规范”对这部分内容称“记录与报告”,结合当前公路工程监理实践,这部分内容改称“文件与资料管理。”

8.1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

8.1.1 文件与资料管理是监理工作重要工作,监理的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合同的管理以及工程各方的往来函件及重要工程活动全部要通过监理文件与资料系统、完整地反映,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并运用计算机管理软件,设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管理工作。

8.1.2 建立各项台帐是文件与资料管理的一种重要管理手段,它可简明地了解资料简况,便于检索与检查。

 

8.1.3 监理文件与资料应及时整理,分类有序。目前,文件、资料尚无明确的定义与规范性的解释,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中称“监理归档文件”,而交通部2004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附件二――“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第三部分称“监理资料”。

   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应注意对须归档文件与资料的积累与整理,避免竣工时再补资料。监理工作的日常资料管理可参照8.2.1条执行。

8.2 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本次修订增加了安全、环保监理方面的内容,相应地将安全、环保监理有关文件列入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F 50328――2001)附录A表中“监理归档文件”和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第三部分“监理资料”,将监理月报中的工程质量内容与监理工作报告列入归档范围,本次修订也将监理月报中的工程质量内容与监理工作报告列入监理文件之中。

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按本节8.2.28.2.9条进行分类的文件与资料可列入其他文件与资料栏目。

8.3 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8.3.1 监理单位应建立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将文件与资料分类管理,特别是需要归档的文件从工作开始就需要系统、完整地收集、整理。资料管理应建立各种台帐,并应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手段进行有效管理。

  归档的监理文件仅是监理文件与资料中的一部分,但必须能系统、完整、准确地反映工程监理活动。

 

8.3.2 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规定,归档文件分为长期保存与短期保存两类。监理归档文件中短期保存的文件包括监理计划、监理细则、专题总结、监理月报等。列入长期保存文件包括监理月报中有关质量问题、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开工/复工审批表、开工/复工令及暂停令、质量和安全事帮报告及处理意见等。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通知,工程变更、延期与索赔的报告与批复,合同争端、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监理工作总结等也应长期保存。

  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交通主管部门对归档文件内容要求不尽相同,因此文件与资料归档与保存仍应按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8.3.3 列入归档文件的仅是监理单位的部分文件与资料,对不能列入的各类文件与资料,监理单位也应分类整理,竣工后上述资料应交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可以制订管理办法确定必要的保存年限。


9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9.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9.1.1 监理工作条件准备

监理单位按合同的约定派出监理人员进场,完成监理机构的组建,驻地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选址、设施建设、条件准备;并逐项落实本规范第4.1节的各项监理准备工作。

 

9.1.2 检测仪器、仪表准备

因机电系统设备安装、调试测试的工序特点,本条规定监理机构须保证监理检测常用仪器、仪表类型配备和到场时间安排符合合同要求。

 

9.1.3 监理工作准备

熟悉合同文件是监理人员做好监理工作的基础,如发现合同文件(如设计图纸)有误或各部分文件不一致,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监理工程师应详尽了解与机电工程相关的土建、房建等工程界面情况,如机房装修、电力条件、光、电缆路由、预埋、预留的构件、设施等是否符合机电工程施工要求,如有影响按时开工的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尽快解决。

编制机电工程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与本条文说明第4.1.4条和第4.1.5条相同。

9.1.4 监理工作

  机电工程监理机构应按本规范4.2节的规定进行工作。机电工程不涉及4.2.54.2.64.2.8条内容。对机电工程施工单位自测仪器、仪表的准备工作可参照第4.2.4条要求。

9.1.5 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核查开工条件原则上包括本节第9.1.1-9.1.4条的内容。

某项条件因客观原因未完成,且对开工后的工程正常进行无明显影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9.2 施工阶段监理

9.2.1 检验进场设备、材料及软件

保证进场设备、材料的质量是保证机电工程质量的首要步骤,监理工程师应用专业技术方法对到场设备、材料进行检验,保证机电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材料符合合同要求且合格。经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应批准进场。没有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进场的设备、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国产设备、材料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生产厂方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质量检验单和出厂合格证。国外进口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出具商检部门的检验证书。

审查到场平台软件的合法授权文件、平台软件组成及说明书。

9.2.2 厂验

监理工程师认为在施工现场无法对施工单位订购的设备、材料进行检验时,可向建设单位建议进行厂验。厂验是在生产厂家的测试条件下对所供设备、材料进行检验测试。监理工程师检测按供货设备、材料数量15%100%的比例抽样。设备、材料数量少抽样比例大;设备、材料数量多,抽样比例小。抽样比例最低不得小于15%。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测试合格的设备、材料应批准启运。监理工程师参加测试的设备、材料的测试数据可作为工程资料的组成部分。

9.2.3 应用软件开发监理

收费系统、监理系统在工程建设时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应用软件开发。监理工程师主要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软件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和软件测试大纲。安装应用开发软件前应在开发商实验室进行应用开发软件测试。监理工程师主要进行系统功能、软件运行稳定性测试。数据准确性测试在系统测试时进行。经监理工程师测试合格后应批准现场安装;开发软件安装后按系统测试大纲进行测试。

9.2.4 审核施工机具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器材、工具是否与投标书承诺的及进度计划所附的进场施工机械、器材、工具表一致;是否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施工单位使用非合同规定的施工机具,应提出申请,解释变动原因,对拟使用的机具作出充分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可行的应及时批准,否则应提出否决意见批复施工单位。

 

9.2.5 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其内容应包括分项、分部工程的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文明施工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配备,人员、设备、材料、施工机具等进场情况,施工条件等。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开工申请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重点按上述 要求审查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并明确批复开工申请。

 

9.2.6 巡视

监理人员巡视中应同时随机抽查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每次巡视后监理人员应将巡视的主要过程、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如实记录在监理日记上。当天未及处理的,应在处理完成之日时补记。

9.2.7 旁站

旁站人员应做好记录并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旁站工序或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自检测资料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签字认可,一份交施工单位,另一份监理留存;不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指出问题、签署意见后退回施工单位,待其改正并经自检合格后再重新提交工序交验单。未经监理认可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如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工程师增加旁站监理内容,应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须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9.2.9 隐蔽工程的验收

机电工程隐蔽工程主要包括:直埋电缆、光电缆接续、外场设备基础、管道等,直埋光电缆、光电缆接续和管道工程可以按区段验收;外场设备基础可按单个独立基础按分项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处理,见本规范第5.1.14条。

9.2.10 安装验收

安装验收指机电工程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设备、线缆安装质量、数量的验收。

机电工程完工后,经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自检合格,汇总各道工序的自检记录及测量数据编制安装验收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查,自检资料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可拒绝机电工程安装验收。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安装验收报告涵盖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报验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的质量、数量、安装位置、安装工艺。报验工程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安装验收合格证书;未经监理工程师进行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入调试工序。

安装验收合格的机电工程,施工单位可开始进行系统参数设置、功能调试工。在此阶段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巡视的方法,掌握调试式作进展情况,监督施工单位将系统调试达到合同技术规格书的全部要求并作好调试记录。

 

9.2.11 施工安全监理

施工安全监理的重点是检查、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保证措施到位情况,同时应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以保证机电工程施工安全。

 

9.2.14 审批系统测试大纲

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的系统功能、技术指标、工程进度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测试大纲的测试内容、测试方法、测试仪表、测试时间、测试人员、测试表格,以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进度的全面实现。

 

9.2.15 检查测试仪器、仪表

测试仪器、仪表是度量机电工程质量的工具,监理工程师主要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试仪器、仪表是否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的型号、规格、数量提供,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以保证测试数据正确、有效。

9.2.16 系统检验测试

公路机电工程系统检验测试内容:施工单位自测与监理签证测试;功能测试(包括软件测试)与技术指标测试。施工单位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测试大纲进行系统测试,并编制自测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经审查认为施工单位的自测项目完整,各项功能、指标满足合同要求,应通知施工单位开始签证测试。公路机电工程的签证测试在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按100%的项目比例进行。测试合格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在系统测试表格上签署检验测试结论意见;签证测试不合格的项目要求施单位重新调试,调试合格后再进行签证测试。

监理工程师按系统测试大纲逐项逐条进行系统功能、系统技术指标的测试,并认真做好记录。机电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在试运行期间进行考验,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巡视与试运行人员值班记录作出评估。

系统测试完成后应整理出完整的检验测试报告。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合格与否的评定结论。

9.2.20 审查完工申请

机电工程的完工条件是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设备、材料全部安装到位,经调试满足合同规定的系统功能、技术指标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具备试运行条件。在施工单位提出完工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的完工申请文件,作出是否可以进行完工验收的意见,并建议建设单位组织完工验收。

9.3 试运行阶段监理

 

9.3.1 检查遗留问题的整改

机电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通常会在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就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进行分析并制订整改措施。监理工程师经审查认为措施得当,即可批准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此项整改结果进行检验,合格的,应在整改单上签字认可;不合格的,应指令施工单位重新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9.3.2 检查系统试运行情况

机电工程试运行主要考查系统设备、开发软件的运行稳定性、可靠性、在此期间监理工程师应巡视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并作好巡视记录,重点检查试运行人员的值班记录、系统工作情况。对发现的功能、设备故障等问题应详细记录,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排除故障、调整系统参数等,保证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稳定运行。

 

9.3.3 核查专用工具、备品、备件

机电工程投入试运行后,施工单位须提供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进场设备的检验方法对其进行检验,使之在数量、质量上符合合同约定。

 

9.3.4 审查交工申请与合同工程质量评定

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申请报告内容完整并与现场情况相符,评估机电工程已满足“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所规定的交工条件,各系统设备工作正常、稳定,且试运行期满,机电工程总监办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监理工程师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 F80/2)对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及时进行合同工程的质量评定。

 

9.4 缺陷责任期监理

 

9.4.1 检查遗留问题的整改

对机电工程交工验收纪要中列明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就此进行分析和制订整改措施,并进行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分析正确、整改措施恰当,即可批准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此项整改结果进行检验,合格的,应在整改单上签字认可;不合格的,应指令施工单位重新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9.4.2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在缺陷责任期发生的设备故障、系统功能缺陷,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施工单位及时排除故障、修复缺陷,并根据合同条件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起调查、分析产生工程缺陷的原因和责任。如果属施工单位的原因(设备或工程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在施工单位排除故障、修复缺陷后,应重新界定相应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如果确属非施工单位的原因,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排除故障、修复缺陷的费用在与施工单位协商后予以确认,报建设单位批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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