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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432-2009_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作者:xj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29

12.4  监理工作考核与监督

12.4.1  监理工作考核与监督管理办法中应该明确考核内容、责任部门、权重分配和分值计算、考核方式、考核合格标准、考核奖罚额度等内容,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项目管理机构明确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并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及奖惩建议。

12.4.2  项目管理机构宜对监理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和评定,主要内容有:

1  监理单位人员及用于监理工作的仪器设备进场情况;

2  监理单位拟定的各项监理工作的制度、细则是否符合规定的原则和内容,是否完备;

3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信息及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方面的工作业绩;

4  监理单位能否按守法、公正、科学、廉洁、服务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是否有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

5  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6  监理单位形成的各类文件质量等。


 

13  项目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管理

 

13.1  一般规定

13.1.3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应首先遵循《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及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大中型水电水利项目的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的法规和政策。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工作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  开发性移民方针,应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来水平;

2  以人为本,应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3  顾全大局,应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

4  节约利用土地,应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5  可持续发展,应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6  统筹规划,应因地制宜,移民安置与地方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统筹考虑。

建设征地影响的专业项目,如:工矿企业、交通、电力、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于需要结合地方发展规划,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功能的项目,项目法人应与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明确投资分摊方案。

 

13.2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初步规划

13.2.1  应开展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初步规划工作,依据项目法人的要求、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总体计划及相关资料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初步规划工作总体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深度要求、工作组织、工作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与政策、主要利益相关者配合、与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配合等。

13.2.3  对影响项目成立及对水库水位选择影响较大的重要专业项目,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相应行业项目可行性研究要求开展必要的勘测设计工作。

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社会经济调查和实物指标初步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1  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实物指标初步调查工作细则,并征求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区的省级移民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2  向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区的省级移民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开展实物指标初步调查申请;

3  会同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区的省级移民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召开实物指标初步调查和移民安置初步规划工作动员大会;

4  实施社会经济调查和实物指标初步调查。

 

13.3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

13.3.1  应开展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工作,依据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法人的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总体计划及相关资料编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工作总体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深度要求、工作组织、工作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与政策、主要利益相关者配合、与项目可行性研究配合等。

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向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涉及区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将项目用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3.3.3  在进行实物指标调查申请时,应按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区的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准备技术文件资料,一般主要包括:批准的流域规划、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项目开发权批准文件或国家、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开发的意见、正常蓄水位选择报告及审查意见、坝址选择报告及审查意见、水库回水计算成果及审查意见、施工总布置规划报告及审查意见、水库影响区界定地质勘察报告及审查意见、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用地报告及审查意见等。

13.3.4  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1  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实物指标调查大纲、细则,报送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

2  根据情况,应对实物指标调查区域设立临时或者永久界桩。界桩布置设计与埋设应执行DL/T 5376《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的要求;

3  会同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区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实物指标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动员大会;

4  对于建设征地迁移线外影响扩迁对象,应在落实移民搬迁户并经建设征地迁移线影响扩迁对象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工作;

5  调查结果应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由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6  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依据调查成果编制实物指标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实施指标调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具体调查方式和工作深度应执行DL/T 537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的要求;

2  调查过程中,宜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调查土地与林地;

3  根据需要,可委托国土行业勘察设计单位、林业勘察设计单位参与调查并按相关规定编制有关专题报告;

4  可将水库淹没影响区与枢纽工程建设区分开调查;

5  应依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施工特点,按工程截流影响线、分期蓄水影响线调查并汇总实物指标调查成果;

6  宜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航空摄影、遥感技术、信息技术及数据库技术等,以及先进管理手段,收集、整理、汇总实物指标资料。

13.3.5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报告的编制应执行DL/T 5064《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并报送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根据实物调查结果以及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区的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进行编制,并且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采取听证的方式。

1  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应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

2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应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3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应当尊重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区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4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应当与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经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是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重新报批。

 

13.4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实施

13.4.1  移民安置规划实施与组织由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13.4.3  根据需要,在征得国家或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在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枢纽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规划后,可开展枢纽建设区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工作。有条件的可先行开展枢纽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试点。

开展枢纽工程建设区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应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13.4.4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总体计划应作为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组成部分。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总体计划主要应包括: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内容、阶段性工作目标及总目标、农村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计划、城镇迁建工作计划、专业项目处理工作计划、资源配置计划、实施工作组织、工作程序、协调与沟通管理规划等内容。

项目法人应协同省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13.4.5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补偿资金应依据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并经移民综合监理审签后支付。

13.4.6  重大变更控制、预备费管理等应建立严格的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强过程监督和控制。

13.4.7  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应执行DL/T 5381《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的要求

 

13.5 移民安置后期扶持

13.5.1  移民安置后期扶持规划由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

13.5.2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后评估工作按国家和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区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开展。


 

14  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

 

14.1  一般规定

14.1.1  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应统一部署、专业监理或咨询单位监督、承建单位实施,接受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项目法人可将相关工作分解或委托给相关专业机构实施,因此,在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中,相对于项目法人,各专业机构是责任主体。组成管理体系的相关专业机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设计单位、项目施工或运营单位、环境监测(含水土保持监测)单位、项目建设监理单位、项目环境监理和水土保持监理单位、竣工验收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调查报告编制单位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文物等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

14.1.3  一般地,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比较复杂,国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部门也会在审批意见中提出相关要求。

14.1.4  项目必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水土保持方面的“三同时”规定。项目实施阶段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保护措施的关键环节,应切实执行“三同时”,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也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验收的基础条件。

 

14.2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策划

14.2.1  本阶段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主要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报批工作。由于水电水利工程项目没有初步设计阶段,因此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计。

14.2.4  大型水电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委托具有甲级资质单位承担,应执行的技术导则和规范主要有:HJ/T 2.12.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声环境》、HJ/T 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8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JTJ 005《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等。

14.2.6  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计应按相关规范编制,其审查应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设计进行专项审查。

14.2.8  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对“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前期环境保护作了相关补充规定。

 

14.3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实施

14.3.1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必须在各合同环节中进行分解和明确,这样在实施时才会有保障,一般地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审批文件中也有相关要求。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虽然是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项目投资和责任主体是项目法人,因此,应重视移民安置中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分解和落实相关责任与措施。

14.3.3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已经明确要求实行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如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一般也有相关要求。

14.3.9  项目实施阶段,随着工程施工方案的优化或调整以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技术的进步,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可能会发生变更,对此应按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目前相关程序尚未正式出台,但相关主管部门已经提出要求,并正在试行。

 

14.4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验收和后评价

14.4.1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工程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工程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由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期较长,合同项目较多,因此合同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是保证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基础环节,也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组成部分。

14.4.2  必要时可邀请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14.4.314.4.4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时段,如工程截流验收、水库蓄水前验收或首台(批)机组发电验收等,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申请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阶段验收,阶段验收管理办法可参照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式可以适当简化。

14.4.5  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组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编制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承担该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14.4.6  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根据验收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的技术评估报告,采用符合国家验收规程的程序和方法,考核工程项目是否达到水土保持要求的活动。

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1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


 

15  项目进度管理

 

15.1 一般规定

15.1.1  项目进度管理必须与项目其他管理环节协调统一。项目各阶段都应该编制阶段性的进度管理计划。项目总进度计划最好在项目筹建阶段编制,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细化、调整。

15.1.2  各阶段进度管理计划是项目综合计划的一部分,应通过项目综合计划协调,其作用是管理进度目标、指导项目总进度计划的制订和各阶段最小单元的实施进度计划的编制。

项目实施阶段进度管理的一般做法:

1  项目法人确定项目的最终进度目标与各阶段的里程碑目标,并将里程碑目标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成为合同的工期目标。

2  依据合同规定,要求各标段的承建单位分别提交各自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关键线路和相应的人力资源、设备、材料以及资金流的需求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汇总,形成整个项目总进度计划(即基线进度计划),经项目法人批准后,该计划将成为组织整个项目建设的管理依据。

3  依据项目总进度计划,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供图计划,各标段的承建单位逐年、逐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各供应商编制材料、设备供货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编制项目资金需求计划。项目法人统筹衔接与协调,并进行跟踪检查与管理。

4  实施过程中,如果某一环节出现了计划偏差,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加速赶工等),并相应调整或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项目最终进度目标及各阶段的里程碑目标的实现。

 

15.2  进度目标管理

15.2.1  应该在对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结合项目投资管理等相关领域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总工期和经济运营期。

15.2.2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同时开展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施工方案研究。

 

15.3  项目进度计划

15.3.1  应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工期定额、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程施工方案等技术经济资料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应突出主、次关键工程、重要工程、技术复杂工程,明确准备工程起点时间和主体工程起点时间,明确截流、下闸蓄水、首台(批)机组发电和工程完工时间。对控制施工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如导流工程、坝肩开挖、截流施工、主体工程开工、工程度汛、下闸蓄水等应具备的条件,要在施工进度编制文件中予以明确。

15.3.3  项目策划阶段的进度计划编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对项目建设总工期和经济运营期的论证过程,一般地可以把相应阶段项目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工作纳入到项目筹建期和施工分期的论证过程中。

15.3.4  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准备进度计划可以从征地、移民、拆迁、场地平整、修建施工营地、施工用水与用电、场内外施工道路、砂石骨料系统等现场条件和筹建工程入手进行编制。

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准备应完成项目开工手续,并具备如下条件:

1  项目核准后,应完成枢纽工程建设区筹建工作,办理土地审批、林地报批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完成枢纽工程建设区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工作;

2  项目法人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3  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4  主体工程已经定标,工程承建合同已经签订,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5  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6  完成相应的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工作;

7  完成施工附属工厂、道路和场地平整,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

8  主要利益相关者的资源配置已经到位;

9  完成技术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对地质勘察资料、水文气象资料、设计资料等进行技术交底,对基准数据进行复核与现场核查,编制、审批首批开工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技术措施等。

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原则:

1  严格执行水电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按照当前平均先进施工水平合理安排工期,地质条件复杂、气候条件恶劣或受洪水制约的工程,工期安排可适当留有余地;

3  重点研究受洪水威胁的工程和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采取有效的技术和安全措施;

4  单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总进度计划相互协调,各项目施工程序前后兼顾、合理衔接、减少干扰、均衡施工;

5  资源配置均衡、合理;

6  在保证工程质量与建设总工期的前提下研究施工措施,分析提前发电和使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可能性。

15.3.6 项目实施阶段施工进度控制工作细则是施工进度控制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  施工进度目标分解图;

2  施工进度控制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深度;

3  部门、岗位人员的具体职责与分工;

4  与进度控制有关的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总的工作流程;

5  进度控制所采用的具体措施与方法(包括进度检查日期、收集数据方式、进度报表形式、统计分析方法等);

6  进度目标实现的风险分析;

7  尚待解决的有关问题等。

对承建单位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核内容包括:

1  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有无重项与漏项;

2  进度时间安排是否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工期要求,以及是否与项目总进度计划中施工进度分目标的要求一致;

3  施工顺序安排是否符合施工组织逻辑,是否满足分期投产的要求,以及沟通联络是否符合管理程序的要求;

4  工程材料、物资供应的均衡性是否满足要求;

5  人力资源、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是否能确保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现;

6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全面和可行;

7  进度安排与项目法人提供资金的能力是否一致;

8  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则需要及时向承建单位提出,并督促其修订。

对承建单位提交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  进度安排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开工、完工日期;

2  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组织逻辑,是否符合施工程序的要求;

3  承建单位的人力资源、材料、机具设备供应计划能否保证进度计划的实现;

4  进度安排是否合理,需要注意审查避免因进度计划造成项目法人违约,引起索赔事项发生;

5  进度计划是否与其他相关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协调;

6  进度计划的安排是否满足连续性、均衡性要求。

项目管理机构对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后,应将若干个相互关系处于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施工进度计划综合成一个多阶群体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以利于进度总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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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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