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聘任
第九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十条 评标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评标专家聘任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用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要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推荐表》,同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市建交中心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四)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报市建委审定;
(五)经审定通过的人员由市建委颁发聘书,并由市建交中心录入评标专家库名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职国家公务员、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抽取终端随机抽取。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抽取评标专家应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监督下进行。抽取终端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抽取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填写《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人员、抽取终端管理人员应当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六条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不适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抽取终端管理人员应于评标前三十分钟在招投标监督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监督下打印出评标专家名单,并由三方人员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随机抽取应急评标专家。应急评标专家是指在接到评标通知三十分钟内能够到达评标地点的评标专家。
(一)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因特殊情况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招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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