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市建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能力、依法评标、遵守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每年年底根据日常评标记录、抽查复评记录、业务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每次评标工作结束,招投标监督人员要对每名专家填写评语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对于抽查复评项目涉及到的评标专家,将复评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参加评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当工作单位、通讯联络等信息情况发生变化或因自身特殊情况一个月以上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及时告知评标专家管理机构。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应当按时到达指定评标地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抽取终端。一年内三次请假或三次迟到二十分钟的,将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三次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本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而未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及人员不得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建筑[1999]1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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