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项目说 明
一、措施项目是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即实施措施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措施项目费由组织措施项目费和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
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下表规定的费率计取。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
序号 |
工程分类 |
费率基数 |
安全文明措施费费率(%) |
基本费 |
考评费 |
奖励费 |
合计 |
1 |
建筑工程 |
综合工日×34 |
10.06 |
4.74 |
2.96 |
17.76 |
2 |
单独构件吊装 |
6.04 |
2.84 |
1.78 |
10.66 |
3 |
单独土方工程 |
|
5.03 |
2.37 |
1.48 |
8.88 |
4 |
单独桩基工程 |
|
5.03 |
2.37 |
1.48 |
8.88 |
5 |
装饰工程 |
|
5.03 |
2.37 |
1.48 |
8.88 |
6 |
安装工程、市政管网、市政路灯 |
|
10.06 |
4.74 |
2.96 |
17.76 |
7 |
市政道桥工程 |
|
13.4 |
6.3 |
3.94 |
23.64 |
续表
序号 |
工程分类 |
费率基数 |
安全文明措施费费率(%) |
基本费 |
考评费 |
奖励费 |
合计 |
8 |
园林绿化工程 |
综合工日×34 |
6.7 |
3.15 |
1.97 |
11.82 |
9 |
仿古建工程 |
5.03 |
2.37 |
1.48 |
8.88 |
10 |
其他工程 |
|
4.03 |
1.89 |
1.18 |
7.10 |
11 |
清单计价工程 |
|
10.06 |
4.74 |
2.96 |
17.76 |
12 |
改造、拆除工程 |
|
另行规定 |
注:1.依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豫建设标(2006)82号文的规定制定。
2.基本费应足额计取;考评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当地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进行核算;奖励费根据施工现场
文明获奖级别计算,省级为全额,市级为70%,县(区)级为50%。
3.非单独发包的土方、构件吊装、桩基应并入市政工程计算。
三、技术措施项目费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临时工程,施工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围堰筑岛和打拔工具桩的费用,分别按本分部相应的子目计算。
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
1.桥涵护岸工程:
(1)本专业定额中模板以木模、工具式钢模为主(除防撞护栏采用定型钢模外)。
(2)现浇梁、板等模板定额中均已包括铺筑底模内容,但未包括支架部分。
(3)拱圈底模定额中不包括拱盔和支架。
(4)预制构件如发生地模、胎模费用,按相应子目另计。
2.管网工程:
(1)本章定额包括现浇、预制混凝土工程所用不同材质模板的制、安、拆。
(2)本专业定额中模板分别按钢模钢撑、复合木模木撑、木模木撑区分不同材质分别列项的,其中钢模模数差部分采用木模。
(3)定额中现浇、预制项目中,均已包括了钢筋垫块或第一层底浆的工、料,以及看模定额工日,套用时不得重复计算。
(4)预制构件模板中不包括地、胎模,需设置者,土地模可按平整场地的相应项目执行;水泥砂浆、混凝土砖地、胎模可按桥涵工程的相应项目执行。
(5)模板安拆以槽(坑)深3m为准,超过3m时,定额工日增加8%系数,其他不变。
(6)现浇混凝土梁、板、柱、墙的模板,支模高度是按3.6m考虑的,超过3.6m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另按超高的项目执行。
(7)模板的预留洞,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小于0.3m2者:圆形洞每10个增加0.72定额工日;方形洞每10个增加0.62定额工日。
(8)小型构件是指单件体积在0.04m3以内的构件;地沟盖板项目适用于单块体积在0.3m3以内的矩形板;井盖项目适用于井口盖板,井室盖板按矩形板项目执行,预留口按规定执行。
(9)渗渠制作的模板安装拆除定额工日按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2。
五、脚手架:
1.竹、钢管脚手架已包括斜道及拐弯平台的搭设。砌筑物高度超过1.2m可计脚手架搭拆费用。
2.基础浇筑脚手架不包括斜道,若发生则另计;但采用井字架或吊扒杆施工材料时,不再计算斜道费用。对无筋或单层布筋的基础和垫层不计算脚手费。
3.高度在3.6m以上时,可增列满堂脚手架。
4.满堂式钢管支架定额,只含搭拆费用,使用费按3.0元/t·d计算,使用费含运费及使用中的维护费用,工程量按每立方米空间体积50kg计算(包括扣件等)。
六、桥涵护岸临时工程:
1.桥涵拱盔、支架均不包括底模及地基加固在内。
2.组装、拆卸船排定额中未包括压舱费用。压舱材料取定为大石块,并按船排总吨位的30%计取(包括装、卸在内150m的二次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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