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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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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9-5-15

七、施工排水、降水:

      1.井点降水项目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的粉砂土、砂质粉土、粘质粉土或淤泥质夹薄层砂性土的地层。

      2.井点降水: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的采用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情况下,降水6m以内采用轻型井点,6m以上30m以内采用相应的喷射井点,特殊情况下可选用大口径井点。井点使用时间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喷射井点定额包括两根观察孔制作,喷射井管包括了内管和外管。井点材料使用摊销量中已包括井点拆除时的材料损耗量。

    井点间距根据地质和降水要求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轻型井点管间距为1.2m,喷射井点管间距为2.5m,大口径井点管间距为10m

      3.井点降水过程中,如需提供资料,则水位监测和资料整理费用另协商计算。

4.井点降水成孔过程中产生的泥水处理及挖沟排水工作应另行计算。遇有天然水源可用时,不计水费。

      5.井点降水必须保证连续供电,在电源无保证的情况下,使用备用电源的费用另计。

      6.施工排水、降水分部子目中的抽水机、泵等机械设备和台班消耗量是综合取定的,实际使用不符时不得换算。

    八、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安拆费:

      1.推土机、除荆机、湿地推土机的场外运输费按相应规格的履带式推土机费用执行。

      2.拖式铲运机的场外运输费按相应规格的履带式推土机费用乘以系数1.1

      3.轨道铺拆费按直线轨道考虑,如铺设弧线轨道时,乘以系数1.15

      4.塔吊固定基础铺拆费系参考价格,允许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调整。固定式基础如需打桩时,其打桩费用根据设计要求按其他分部另行计算。

      5.塔吊基础铺拆费不包括轨道和枕木之间增加其他型钢或钢板的轨道、自升式塔吊行走的轨道、不带配重的自升式塔吊的固定式基础,发生时另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

      6.机械的一次安拆费中均包括安装后的试运转费用;所列场外运输费为25km以内的进出场费用,超过25km时,另行计取。

      7.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包括机械的回程费用。

      8.自升式塔吊安拆费是以塔高(檐高)45m确定的,如塔高超过45m时,每增高10m ,安拆费增加10%(超过不足5m者不计)

      9.如现场塔吊转移时,因改道需碾压铺垫路基,铺拆轨道,仍按费用表执行。其他有关费用按塔吊相应安拆费定额乘以系数0.3计算。

      10.机械停滞费,按《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规定执行。

11.轮胎式起重机场外运输费,以同吨位型号的机械台班费用基价作为基础,乘以系数1.5作为场外运输费;汽车式起重机、汽车式钻孔机以同吨位型号的机械台班费用基价作为基数,乘以系数0.2作为场外运输费。

      12.大型机械一次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仅限于本分部列有子目的机械方能计取。

    九、围堰筑岛工程:

      1.适用于市政工程围堰施工项目。

      2.围堰定额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潮汛养护工料可根据各地规定计算。如遇特大潮汛发生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损失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3.围堰工程50m范围以内取土、砂、砂砾,均不计土方和砂、砂砾的材料价格。取50m范围以外的土方、砂、砂砾,应计算土方和砂、砂砾材料的挖、运或外购费用,但应扣除定额中土方现场挖运的人工:55.5定额工日/100m3粘土。定额括号中所列粘土数量为取自然土方数量,结算中可按取土的实际情况调整。

4.围堰定额中的各种木桩、钢桩均按水上打拔工具桩的相应定额执行,数量按实计算。定额括号中所列打拔工具桩数量仅供参考。

      5.草袋围堰如使用麻袋、尼龙袋装土围筑,应按麻袋、尼龙袋的规格、单价换算,但定额工日、机械和其他材料消耗量应按定额规定执行。

      6.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驳船,而是搭设了栈桥,则应扣除定额中驳船费用而套用相应的脚手架子目。

      7.围堰尺寸的取定:

        (1)土草围堰的堰顶宽为l2m,堰高为4m以内。

        (2)土石混合围堰的堰顶宽为2m,堰高为6m以内。

        (3)原木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2.5m,堰高5m以内。

        (4)钢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6m以内。

        (5)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6m以内。

        (6)竹笼围堰竹笼间粘土填心的宽度为22.5m,堰高5m以内。

        (7)木笼围堰的堰顶宽度为2.4m,堰高为4m以内。

      8.筑岛填心子目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

      9.双层竹笼围堰竹笼间粘土填心的宽度超过2.5m,则超出部分可套筑岛填心子目。

      10.施工围堰的尺寸按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脚至堰内基坑边缘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而定,但不得小于1m

    十、打拔工具桩:

      1.适用于市政各专业的打、拔工具桩。

      2.定额中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1.5m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者,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lm以上2m以内者,其工程量则按水、陆各50%计算。

      3.水上打拔工具桩按二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另计。

      4.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如遇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按相应定额工日、机械乘以系数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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