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围堰定额中的各种木桩、钢桩均按水上打拔工具桩的相应定额执行,数量按实计算。定额括号中所列打拔工具桩数量仅供参考。
5.草袋围堰如使用麻袋、尼龙袋装土围筑,应按麻袋、尼龙袋的规格、单价换算,但定额工日、机械和其他材料消耗量应按定额规定执行。
6.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驳船,而是搭设了栈桥,则应扣除定额中驳船费用而套用相应的脚手架子目。
7.围堰尺寸的取定:
(1)土草围堰的堰顶宽为l~2m,堰高为4m以内。
(2)土石混合围堰的堰顶宽为2m,堰高为6m以内。
(3)原木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2.5m,堰高5m以内。
(4)钢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6m以内。
(5)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6m以内。
(6)竹笼围堰竹笼间粘土填心的宽度为2~2.5m,堰高5m以内。
(7)木笼围堰的堰顶宽度为2.4m,堰高为4m以内。
8.筑岛填心子目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
9.双层竹笼围堰竹笼间粘土填心的宽度超过2.5m,则超出部分可套筑岛填心子目。
10.施工围堰的尺寸按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脚至堰内基坑边缘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而定,但不得小于1m。
十、打拔工具桩:
1.适用于市政各专业的打、拔工具桩。
2.定额中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1.5m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者,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lm以上2m以内者,其工程量则按水、陆各50%计算。
3.水上打拔工具桩按二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另计。
4.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如遇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按相应定额工日、机械乘以系数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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