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条
第60条款中的所有“结算单”字样均改为“计量申请表”。
60.4保留金的退还
原通用条款修正为:“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第一次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的50%退还给承包人。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保修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业主向承包人退还剩余保留金。
60.5开工预付款的支付
原条款第三段“业主应……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修正为“业主应……支付开工预付款的50%的价款;在投标文件载明的所有主要人员和业主、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所需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50%。”
并在原条款后增加:业主有权随时查证承包人银行,承包人应对查证工作提供方便,给业主一个向银行查证的授权声明,且有承包人和银行的共同签署。
60.15支付期限
原条款中“……如果业主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付款,则业主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修正为“……如果业主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付款,则业主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短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
第63条
63.1承包人的违约
63.1增加(7)子款
(7)在保修期内,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或
原该条(7)子款变为(8)同时增加(8)
(8)违反第16.1(1)款关于按招标文件及时向现场派驻其他主要人员的规定。
在通用条款中原文后面增加:
在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之前,监理工程师应把违约的性质通知承包人。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承包人按照如下标准课以违约金:
a 忽视履行合同的义务,每次1000元;
b 主要人员未及时到场,每人每天1000元;
c 其他主要人员未及时到场,每人每天1000元;
d 主要设备不到场,每台(套)每天5000元;
e : 未按41.1款规定拖延开工或不按46.1款规定致使进度滞后的,每天5000元;
f : 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按37.3或39.1款发出的通知的,每次2000元;
g: 不履行保修期内责任和义务的,业主有权到银行兑现承包人的保留金保函的全部金额;
h: 违反第4.1款关于分包规定的,每次5万元,并强行驱逐分包商。
第67条
67.3仲裁
在通用条款中原文后面增加:
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纠纷,业主有权决定由××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进行裁决或诉至××省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70条
删除原70款, 代之以: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对钢材、水泥、砂石料、石灰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所产生的价差,按下述方法进行价格调整:
1、 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投标人承担;材料价格涨幅超过10%时,其超出部分由业主承担。
2、 材料价格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业主承担;材料价格降幅超过10%时,价差由投标人退还业主。
3、 调整的价格基数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标价、合同价),所补价差应是施工期市场材料单价与投标期市场材料单价(为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市场材料单价)相比涨幅或降幅超过10%的部分,具体计算如下:
A、B、C分别为投标报价、投标期市场材料单价和施工期市场材料单价,即:材料涨价时补差部分为C—B×110%,材料降价时业主扣回部分为B×90%—C。
第71条
71.1 纳税和缴费
在通用条款中原文后面增加:承包人均应在施工所在地缴纳税费。
补充条款:
第74条 施工配合
74.1 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
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施工交叉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无条件服从业主统一协调。
74.2 路基工程和路面工程的交接
若路基工程与路面工程不属于同一个承包人实施,则承担路面工程的承包人应与业主、监理单位一起共同对其它承包人完成的路槽进行验收,一旦承包人验收接收路基工程项目,即承担起路槽养护等相关各项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应包括在路面标段合同价格之内,并不得再就路基沉降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74.3 混凝土拌和站安装及施工便道的修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定后28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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