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6.5.1 应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视和旁站。
6.5.1.1 应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承包单位予以纠正,并记入监理日志。
6.5.1.2 应对施工过程的某些关键工序、重点部位进行旁站,并做旁站记录。
6.5.1.3 对所发现的问题可先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改正,然后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
6.5.1.4 承包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
6.5.2 核查工程预检
6.5.2.1 要求承包单位填写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核查。
6.5.2.2 对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到现场进行抽查。
6.5.2.3 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通知承包单位整改,并跟踪复查,合格后准予进行下 一道工序。
6.5.3 验收隐蔽工程
6.5.3.1 要求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将隐蔽工程检 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
6.5.3.2 应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到现场进行检测、核查。
6.5.3.3 对隐检不合格的工程,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合格后再予以复查。
6.5.3.4 对隐检合格的工程应签认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
6.5.4 分项工程验收
6.5.4.1 要求承包单位在一个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分部
工程施工报验表》报项目监理部。
6.5.4.2 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检、核查。
6.5.4.3 签认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
6.5.4.4 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6.5.4.5 经返工或返修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6.5.4.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等工程的分项工程签认,必 须在施工试验、检测完毕且合格后进行。
6.5.5 分部工程验收
6.5.5.1 应要求承包单位在分部工程完成后,填报《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总 监理工程师根据已签认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签署验收意见。
6.5.5.2 单位工程基础分部已完成,进入主体结构施工时,或主体结构完,进入装修 前应分别进行基础和主体工程验收,要求承包单位申报基础/主体工程验收;并由总监 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核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进 行现场质量验收,并会同各方在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
6.6 工程竣工验收
6.6.1 当工程达到基本交验条件时,应组织各专业工程监理工程师对各专业工程的质 量情况、使用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签发《监理通知》要求 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6.6.2 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项目(包括无负荷试车),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试验; 认真审阅试验报告单,并对重要项目现场监督;必要时应请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派代 表参加。
6.6.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竣工预验收
6.6.3.1 要求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自检合格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填写《单位工程 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附相应竣工资料(包括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报项目监理部, 申请竣工预验收。
6.6.3.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并督促承 包单位完善。
6.6.3.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6.6.3.4 经验收需要对局部进行整改的,应在整改符合要求后再验收,直至符合合同 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6.6.3.5 预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提出质量评估报告,整理监理资料,工程
质量评估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工程质量评估报
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承包单位基本情况、主要采取的施工方法、工程地基基础 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状况、施工中发生过的质量事故和主要质量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和处 理结果,对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估意见。
6.6.4 竣工验收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 目监理部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 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6.6.5 竣工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 书》,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盖章后,送承包单位一份。
6.7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6.7.1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去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项、分部工程 检验过程中解决外,可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理。
6.7.1.1 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承包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 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批 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6.7.1.2 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责成承 包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 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6.7.1.3 监理工程师应将完整的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归档。
6.7.2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书 面报告监理单位。
7 工程造价控制
7.1 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
7.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变更、协议
7.1.2 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及设计变更、洽商
7.1.3 市场价格信息
7.1.4 北京市工程概(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工期定额等
7.1.5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
7.1.6 国家和本市有关经济法规和规定
7.2 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
7.2.1 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价、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 程款支付方法。
7.2.2 应坚持对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的约定不符、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 格或有违约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和审核,拒绝该部分工程款的支付。
7.2.3 处理由于工程变更和违约索赔引起的费用增减应坚持合理、公正。
7.2.4 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应采取协商的方法确定,在协商无效时, 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决定。若仍有争议,可执行合同争议调解的基本程序。
7.2.5 对工程量及工程款的审核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内。
7.3 工程造价控制基本程序
7.3.1 工程款支付基本程序
7.3.2 工程款竣工结算的基本程序
7.4 工程造价的控制方法
7.4.1 应要求承包单位依据施工图纸、概预算、合同的工程量建立工程量台帐。
7.4.2 应要求承包单位于施工进度计划批准后十天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 内价款分解切块,编制与进度计划相对应的工程项目各阶段及各年、季、月度的资金 使用计划。
7.4.3 应审核承包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并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相应工程 款支付计划。
7.4.4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 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或计算价款 的原则、方法。
7.4.5 应对工程合同价中政策允许调整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价格,包括暂估 价、不完全价等进行主动控制。
7.4.6 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纸,对工程进行风险分析,找出工程造价最 易突破的部分和最易发生费用索赔的因素和部位,并制定防范性对策。
7.4.7 应经常检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情况,对实际发生值与计划控制值进行分 析、比较,提出造价控制的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7.4.8 应严格执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7.4.9 通过《工作联系单》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沟通信息,提出工程造价控制的建议。
7.5 工程量计量
7.5.1 工程量计量原则上每月计量一次,计量周期为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
7.5.2 承包单位应于每月 26 日前,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分项工程, 上报月完成工程量。
7.5.3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申报进行核实,必要时应与承包单位协商,所计量的 工程量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7.5.4 对某些特定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计量方法则由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 位协商约定。
7.5.5 对一些不可预见的工程量,如地基基础处理、地下不明障碍物处理等,监理工 程师应会同承包单位如实进行计量。
7.6 工程款支付
7.6.1 工程预付款
7.6.1.1 承包单位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报项目监理部。
7.6.1.2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并及时签发工程 预付款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7.6.1.3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抵扣工程预付款。
7.6.2 支付工程款
7.6.2.1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根据已经计量确认的当月完成工程量,按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计算月工程进度款,并填写《( )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报项目 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7.6.2.2 应要求承包单位根据当期已发生且经审核签署的《( )月工程进度款报审 表》、《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和《费用索赔审批表》等计算当期工程款,填写《工 程款支付申请表》,报项目监理部。
7.6.2.3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定额进行审核,确 认应支付的工程款额度。
7.6.2.4 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 单位。
7.7 竣 工 结 算
7.7.1 工程竣工,经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向项目监理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7.7.2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审核,并与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协商和协调,提出审核 意见。
7.7.3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各方协商的结论,签发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证书》。
7.7.4 建设单位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结算支付证书后,应及时按合同约定与承包 单位办理竣工结算有关事项。
8 施工合同其他事项的管理
8.1 管理的原则及内容
8.1.1 施工合同其他事项管理的原则
8.1.1.1 事前预控:监理工程师应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提前向建设单位和承包 单位发出预示,并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偏离合同约定事件的发生。
8.1.1.2 及时纠偏:随时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发现实施中的问题,及时用《工作联系单》 通知和督促违约方纠正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
8.1.1.3 充分协商:在处理过程中,认真听取有关各方意见,与合同双方充分协商。
8.1.1.4 公正处理:严格按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程序,公正、合理地处理合同其他事项。
8.1.2 施工合同其他事项的管理内容
8.1.2.1 工程变更的管理
8.1.2.2 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8.1.2.3 工程延期的管理
8.1.2.4 费用索赔的管理
8.1.2.5 合同争议的调解
8.1.2.6 违约处理
8.2 管理的基本程序
8.2.1 工程变更管理的基本程序
8.2.2 工程延期管理的基本程序
8.2.3 费用索赔管理的基本程序
8.2.4 合同争议调解的基本程序
2.5 违约处理的基本程序
8.2.6 工程暂停及复工管理的基本程序
8.3 工程变更的管理
8.3.1 工程变更无论由何方提出,均须按 8.2.1 条进行管理。
8.3.1.1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单》经项目监理部签转。必要时 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签转项目监理部。
8.3.1.2 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单》并附设计变更文件,提交建 设单位,并签转项目监理部。
8.3.1.3 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单》报送项目监理部。项目监 理部审查同意后转呈建设单位,需要时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并签转项目监理部。
8.3.2 工程变更记录的内容均应符合合同文件及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并表述准确、图示规范。
8.3.3 承包单位只有收到项目监理部签署的《工程变更单》后,方可实施工程变更。
8.3.4 有关各方应及时将工程变更的内容反映到施工图纸上。
8.3.5 实施工程变更发生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由承包单位填写《工程变更费用报审
表》,报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核并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后,由总监
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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