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6 工程变更的工程完成并经项目监理部验收合格后,应按正常的计量和支付程序 办理变更工程费用的支付。
8.3.7 因工程变更导致合同工期延长时,按 8.5 节程序进行管理。
8.3.8 分包工程的工程变更应通过承包单位办理。
8.4 工程暂停及复工管理
8.4.1 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按合同约定 签发《工程暂停令》:
8.4.1.1 建设单位要求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8.4.1.2 由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
8.4.1.3 由于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而需要 暂停施工。
8.4.1.4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部管理。
8.4.1.5 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况。
8.4.2 在委托监理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前应征求建设单位的意 见。
8.4.3 工程暂停期间,应要求承包单位保护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损失或损害。
8.4.4 工程复工
8.4.4.1 工程暂停是由于建设单位或其它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暂 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要求承包单位及时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并予以签 批,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8.4.4.2 工程暂停是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引起,承包单位在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填写《工 程复工报审表》,并附下列书面材料一起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审批意见:
(1)承包单位对工程暂停原因的分析;
(2)工程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证据;
(3)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的预防措施。
8.4.4.3 承包单位在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复工后,继续施工。
8.4.5 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组织处理好 因工程暂停所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各类问题。
8.5 工程延期的管理
8.5.1 由于合同中约定的下列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承包单位可以提出工程延期申 请:
8.5.1.1 非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原定日期开工。
8.5.1.2 工程量的实质性变化和设计变更。
8.5.1.3 非承包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时间超过合同的 约定。
8.5.1.4 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不可抗力事件。
8.5.1.5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8.5.1.6 建设单位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5.2 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申请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项目监理部才予以 受理:
8.5.2.1 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了书 面工程延期意向报告;
8.5.2.2 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了有关工程延期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
8.5.2.3 工程延期事件终止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了
《工程延期申请表》。
8.5.3 如果工程延期事件是延续性的,承包单位应以一定的时间间隔提交暂时的细节 材料;待延期事件结束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再将所有提供的细节材料和详细纪 录汇集、整理齐全,随《工程延期申请表》一起报送项目监理部。
8.5.4 在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项目监理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8.5.4.1 向建设单位转发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延期意向报告;
8.5.4.2 对工程延期事件随时收集资料,并做好详细记录;
8.5.4.3 对工程延期事件进行分析、研究,对减少损失提出建议;
8.5.4.4 在处理工程延期的过程中,还要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 工程的影响程度。
8.5.5 项目监理部评估工程延期的原则:
8.5.5.1 工程延期事件属实;
8.5.5.2 工程延期申请依据的合同条款准确;
8.5.5.3 工程延期事件必须发生在被批准的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
8.5.6 最终评估出的延期天数,在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
程延期审批表》。
8.5.7 评审某些较复杂或持续时间较长的延期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初步评审, 先给予承包单位一个暂定的延期时间,经过详细分析、评审后,再签发《工程延期审 批表》。
8.5.8 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处理工程延期的各种时限要求。
8.6 费用索赔的管理
8.6.1 项目监理部索赔管理的主要任务
8.6.1.1 加强对导致索赔原因的预测和防范。
8.6.1.2 通过有力的合同管理防止或减少干扰事件的发生。
8.6.1.3 对已发生的干扰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它的影响及损失。
8.6.1.4 随时跟踪索赔事件过程,随时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8.6.1.5 参与索赔的处理过程,审核索赔报告,批准合理的索赔或驳回承包单位不合 理的索赔要求、索赔要求中不合理的部分,使索赔得到圆满解决。
8.6.2 由于合同中约定的下列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承包单位可以提出费用索赔申 请:
8.6.2.1 因下列不可抗力,致使工程、材料或其它财产遭到破坏或损坏所引起的更换 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
(1)战争、敌对行动、入侵行动等。
(2)叛乱、恐怖活动、暴动、政变或内战等。
(3)军火、炸药、核放射性污染。
(4)自然灾害,如地震、山洪暴发等。
8.6.2.2 下列有经验的承包单位无法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造成施工费用 的增加:
(1)不利的地质情况或水文情况。
(2)遇到不利的地下障碍物(污水管、供水管、通讯、电缆管线等)及其它人为因素 等。
8.6.2.3 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 (1)延迟提交设计图纸。
(2)未按合同约定和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供施工场地而引起承包单位费 用的增加。
(3)提供的红线控制桩和放线资料不准确。
(4)由于国家法律的更改而引起的费用增加。
(5)为特殊运输加固现有道路、桥梁而引起的费用增加。
(6)因总监理工程师的命令,全部或部分工程暂停施工所采取妥善保护而导致额外 的费用支出。
(7)凡合同未明确约定要进行检验的材料、设备等,按项目监理部的要求进行检验 所支付的费用。
(8)项目监理部批准覆盖或掩埋的工程,又要求开挖或穿孔复验,且查明工程符合 合同约定,为开挖或穿孔并恢复原状而支付的费用。
(9)在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迹、化石,为保护和处理而支付的费用。
8.6.2.4 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费用增加:
(1)由于承包单位对项目监理部确定的工程变更价款持有异议。
(2)由于某些工程项目的取消,造成承包单位的额外费用。
8.6.3 承包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项目监理部才予以 受理:
8.6.3.1 费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了 书面费用索赔意向报告;
8.6.3.2 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了有关费用索赔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
8.6.3.3 费用索赔事件终止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了 正式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8.6.4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确定批准的赔付金额, 并签发《费用索赔审批表》。
8.6.5 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 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并及时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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