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间接费
间接费是指施工企业为工程施工而进行组织与经营管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它构成产品成本,但又不便直接计量。由管理费和社会保障及企业计提费组成。管理费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管理费
1.企业管理费
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2)差旅交通费。指施工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3)办公费。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印刷、邮电、书报、 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6)保险费。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7)税金。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8)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设计收费标准中未包括的应由施工企业承担的部分施工辅助工程设计费、投标报价费、工程图纸资料费及工程摄影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2.财务费用
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以及投标和承包工程发生的保函手续费等。
3.其他费用
指企业定额测定费及施工企业进退场费。
(二)社会保障及企业计提费
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详见第一篇第五章费用构成。
三、企业利润
指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措施及植物措施费用中的利润。
四、材料价差
指本编制规定中第一篇第六章列示的主要材料的预算价与材料基价之差值。
五、税金
指国家对施工企业承担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收入所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独立费用由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科研勘察设计费、水土保持监测费和其他五项组成。
一、建设管理费
指建设单位从工程项目筹建到竣工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管理性费用。
二、工程建设监理费
指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工程师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理所需的各项费用。
三、科研勘察设计费
指为建设本工程所发生的科研、勘察设计等费用。包括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和工程勘察设计费。
1.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解决工程的技术问题而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所需的费用。
2.工程勘察设计费
指工程各设计阶段发生的勘察费、设计费和为设计服务的科研试验费用。
四、水土保持监测费
指主体工程施工期内为控制水土流失、监测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其他
1.工程定额测定费
指为水利水电工程定额的测定、编制、管理等所需的费用。该项费用交由定额编制管理机构安排使用。
2.工程质量监督费
指为保证工程质量而进行的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等费用。
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指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降低或削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所必须补偿的费用。
4.工程保险费
指工程建设期间,为使工程能在遭受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而对建筑、设备及安装工程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用。
5.招标业务费
指按国家及自治区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办理有关招标业务所开支的费用。概算总投资小于有关法规规定必需招标的标准时,一般不列招标业务费。
6.工程验收抽检费
指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抽检的费用。
7.其他税费
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或补偿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税费。
一、预备费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1.基本预备费
主要为解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上级批准的设计变更和为预防意外事故而采取的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费用。
2.价差预备费
主要为解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工资、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以及费用标准调整而增加的投资。
二、建设期融资利息
根据国家财政金融政策规定,工程在建设期内需偿还并应计入工程总投资的融资利息。
一、人工预算单价
按第一篇第六章的人工预算单价计算
二、材料预算价格
(一)主要材料预算价格
对于用量多、影响工程投资大的主要材料,如木材、水泥、块石、柴油、苗木、草及种子等,一般需编制材料预算价格。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一般包括材料原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五项。
计算公式为: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包装费+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运输保险费
1.材料原价
按工程所在地区就近大的材料公司、材料交易中心的市场价或选定的生产厂家的出厂价计算。
2.包装费
按第一篇工程部分的说明计算。
3.运杂费
按第一篇工程部分的说明计算。
4.运输保险费
按自治区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规定计算。
5.材料采购及保管费
按材料运到工地仓库价格(不包括运输保险费)的3%计算。
考虑到材料价格变幅对工程间接费的影响,根据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实际情况,为控制概(预)算投资和保持定额基价的相对稳定性,对几种主要材料采用固定基价计算。主要材料实际预算价格高于(或低于)材料基价时,超过(或低于)材料基价部分作为材料价差列于单价分析表的材料价差内。
工程主要材料基价表见第一篇第六章。
(二)其他材料预算价格
可参考工程所在地区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或当地建筑材料市场价。
三、电、水、风预算价格
(一)施工用电价格
施工用电价格由基本电价、电能损耗摊销费和供电设施维修摊销费组成,按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电网销售电价以及有关规定计算。
(1)电网供电:
供电价格=基本电价×1.06
(2)柴油发电机供电:
供电价格=(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柴油发电机额定容量之和)×1.4
(二)施工用水价格
施工用水价格由基本水价、供水损耗和供水设施维修摊销费组成,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所配置的供水系统设备组(台)时总费用和总有效供水量计算。
施工用水价格=(水泵组(台)时总费用÷水泵额定容量之和)×1.45
(三)施工用风价格
施工用风价格按0.12~0.15元/m3计算。
四、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根据《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计算。对于定额缺项的施工机械,可参考有关行业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五、砂石料单价
按第一篇工程部分的说明计算。
六、混凝土、砂浆材料单价
按第一篇工程部分的说明计算。
七、植物措施材料预算价格
苗木、草、种子的预算价格以苗圃或当地市场价格加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计算。
苗木、草、种子的采购及保管费率,按运到工地价的0.5%~1.0%计算。
一、工程措施单价
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措施单价按工程部分规定计算
二、植物措施单价
1.直接工程费
(1)直接费
人工费=定额劳动量(工时)×人工预算单价(元/工时)
材料费=定额材料用量(不含苗木、草及种子费)×材料预算
单价
机械使用费=定额机械使用量(台时)×施工机械台时费
(2)其他直接费=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率
(3)现场经费=直接费×现场经费费率
2.间接费
间接费=管理费+社会保障与企业计提费
(1)管理费=直接工程费×费率
(2)社会保障与企业计提费=人工费×费率
3.企业利润
企业利润=(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率
4.税金
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率
5.单价
单价=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
三、安装工程单价
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
(1)排灌设备安装费按占排灌设备费的6%计算。
(2)监测设备安装费按占监测设备费的10%计算。
四、其他直接费
按工程部分的相应费率计算。
五、现场经费
按工程部分的相应费率计算。
六、间接费
按工程部分的相应费率计算。
七、企业利润
工程措施按直接工程费和间接费之和的7%计算。
植物措施按直接工程费和间接费之和的5%计算。
八、材料价差
按主要材料预算价与编制规定中材料基价计算。
九、税金
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率
税率标准为:
建设项目在市区的 3.41%
建设项目在城镇的 3.35%
建设项目在市区或城镇以外的 3.22%
第一部分 工程措施
(1)工程措施概(预)算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编制。
(2)设备及安装工程按设备费及安装费分别计算,列入第一部分工程措施项目中。
(3)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项目划分,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按本规定执行,三级项目可根据水土保持方案或设计工作的深度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 植物措施
植物措施费由苗木、草、种子等材料费及种植费组成。
(1)植物措施材料费由苗木、草、种子的预算价格乘以数量进行编制。
(2)栽(种)植费按《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进行编制。
第三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1.临时防护工程
指施工期为防止水土流失采取的临时防护措施,按设计方案的工程量乘以单价编制。
2.其他临时工程
按第一部分工程措施和第二部分植物措施投资的1.0%~2.0%编制(中型以上工程、植物保护措施工程取下限)。
第四部分 独立费用
1.建设管理费
(1)工程措施
按照工程部分的规定进行计算。
(2)植物措施
按一至三部分之和的1%~2%计算。
2.工程建设监理费
按照第一编第六章工程监理费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3.科研勘察设计费
(1)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遇大型、特殊水土保持工程可列此项费用,按一至三部分之和的0.2%~0.5%计列,一般情况不列此项费用。
(2)勘察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
4.水土保持监测费
按一至三部分之和的1%~1.5%计列。不包括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费用。
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费按具有水土保持功能项目按一至三部分建安投资的0.2%计列;按本规定费率计算年水土保持监测费低于5.0万元的取5.0万元。
5.其他
(1)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第一篇工程部分的规定进行计算。
(2)工程质量监督费
按第一篇工程部分的规定进行计算。
(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计列。
(4)工程保险费
按第一篇工程部分的规定进行计算。
(5)招标业务费
按第一篇工程部分的规定进行计算。
(6)工程验收抽检费
按第一篇工程部分的规定进行计算。
(7)其他税费
参照第一篇工程部分的规定列项计算。
一、基本预备费
按一至四部分合计的3%计取。
二、价差预备费
根据施工年限不分设计阶段。以分年度的静态投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物价指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式中 E ——价差预备费
N ——合理建设工期
n ——施工年度
Fn ——建设期间第n年的投资
p ——年物价指数
三、建设期融资利息
按国家财政金融政策规定计算。
式中 S ——建设期融资利息
N ——合理建设工期
n ——施工年度
m ——还息年度
Fn、Fm ——在建设期资金流量表内第n、m年的投资
bn、bm ——各施工年份融资额占当年投资比例
i ——建设期融资利息
Sm ——第m年的付息额度
一、总概(预)算表
总概(预)算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建安 工程费 |
植物措施费 |
设备 费 |
独立 费用 |
合计 | |
栽(种) 植费 |
苗木、草、种子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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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工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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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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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植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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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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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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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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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独立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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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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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部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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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预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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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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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差预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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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融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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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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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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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属行政性收费项目,计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部工程概(预)算表
本表适用于工程措施概(预)算、植物措施概(预)算、施工临时工程概(预)算和独立费用,均按项目划分列至三级项目。
分部工程概(预)算表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
第一部分 工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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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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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年度投资表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进度安排,将工程措施、植物措施、施工临时工程、独立费用合理分摊到各施工年度并以此计算预备费即为分年度的投资。
分年度投资表 单位:万元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合计 |
建设工期(年) | |||||
1 |
2 |
3 |
4 |
5 |
6 | ||
一、工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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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一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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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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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一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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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临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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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一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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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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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一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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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部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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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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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概(预)算附表
1、工程单价汇总表
2、主要材料价格预算表
3、次要材料价格预算表
4、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
5、主体工程主要工程量汇总表
6、主体工程主要材料量汇总表
7.主体工程工时汇总表
以上表格格式参见第一篇第七章概(预)算附表
五、概(预)算附件表格
1、主要材料运杂费用计算表
2、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
3、混凝土、砂浆材料单价计算表
4、工程措施(建筑工程)单价计算表
以上表格格式参见第一篇第七章概(预)算附表
5、植物措施单价表
植物措施单价计算表
工程 单价编号:
定额编号 定额单位:
施工方法: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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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按照《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的规定计算。
环境保护工程参考《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选定
近期开发项目作出科学决策和批准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
一、综述
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在组成内容、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上基本相同,但两者设计深度不同。投资估算可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概算编制规定中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简化、合并或调整。
设计阶段和设计深度决定了两者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有所不同。
二、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1、基础单价
基础单价编制与概算相同。
2、建筑、安装工程单价
投资估算主要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植物措施单价的编制与初设概算单价编制相同,一般均采用概算定额,但考虑投资估算工作深度和精度,应乘以10%扩大系数。
3、分部工程估算编制
(1)建筑工程。主体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基本与概算相同。其他建筑工程可视工程具体情况和规模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3%~5%计算。
(2)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主要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基本与概算相同。其他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可根据装机规模按占主要机电设备费的百分率或单位千瓦指标计算。
(3)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编制方法基本与概算相同。
(4)施工临时工程。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基本与概算相同。
(5)独立费用。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与概算相同。
三、分年度投资及资金流量
投资估算由于工作深度仅计算分年度投资而不计算资金流。
四、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静态总投资、总投资
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基本预备费率取10%;项目建议书阶段基本预备费率取15%。价差预备费率同初步设计概算。
五、估算表格
投资估算表格基本与概算表格相同,可适当简化。
人工及施工机械参考调整系数
本定额中没有子目,套用其他行业的定额编制概算时,人工、机械消耗量可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人工工时=定额工日×6小时/工日
机械可按下表进行换算。
表8 机械台班换算系数表
序 号 |
机 械 名 称 |
折算小时/台班 |
一 |
桥式起重机 |
3.0 |
二 |
电焊机,规格型号统一采用25kvA |
5.0 |
三 |
空压机 |
6.0 |
四 |
运输机械和起重机械 |
4.5 |
五 |
加工机械和其他机械 |
5.0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所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8]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包括地表和地下资源,下同)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包括工程设施,如水库、塘坝、堤堰、挡土墙、引截水沟、水平梯田、梯地等;水土保持植物,如人工种植或野生的林草植被、植物群落;以及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自然地形地貌。
第三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降低或削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所必须补偿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降低或削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四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造成水土流失,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治理所需要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治理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防治或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原则征收:
(一)因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了的,按占用、损坏面积每平方米征收0.5~1元(占用地表或损坏深度在1米以内);不便按面积计算的(损坏深度超过1米),如采矿、采煤、采石、取土、挖砂等,按破坏体积每立方米征收1~2元。
为便于计算收费,对烧制砖、瓦、石灰、水泥以及开矿、采煤等生产活动,不便按水土流失程度计算补偿费的可换算成产品产量征收。可由地、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在下表规定收费标准幅度内换算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收费标准换算表
收费项目 |
计收单位 |
收费标准 |
采大理石、石膏 |
元/吨 |
1.00~2.00 |
开 矿 |
元/吨 |
1.00~1.50 |
采 煤 |
元/吨 |
0.80~1.20 |
水 泥 |
元/吨 |
0.80~1.00 |
制 砖 |
元/千块 |
1.00~2.00 |
制 瓦 |
元/千块 |
0.30~0.50 |
烧石灰 |
元/吨 |
0.80~1.00 |
采 金 |
元/克 |
1.00~1.50 |
采石油 |
元/吨 |
6.00~8.00 |
(二)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规模和标准及现行工程造价计征或由损坏者按同等工程设施质量标准修复。工程造价按国家有关概(预)算定额所计的交费总额应经当地物价部门确认。
第六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原则缴纳:
(一)因受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计划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治理方案的防治费标准总额应经当地物价部门确认。
(二)对于季节性、流动性、临时性作业造成水土流失,不能自行治理,又不便于按照水土保持方案交纳防治费的,按下表所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表
名 称 |
计收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占用、损坏草地、林地 等植被或水平梯地 |
元/m2 |
0.50~1.00 |
按破坏面积 一次性收取 |
排弃的废土、废渣等 |
元/m3 |
0.10~1.00 |
|
开矿(包括采煤、挖矿等) |
元/m3 |
0.50~0.80 |
|
采 石 |
元/m3 |
0.40~0.60 |
|
采 砂 |
元/m3 |
0.30~O.50 |
|
取 土 |
元/m3 |
0.30~0.50 |
|
备注:1.排弃的废土、废渣等无水土保持设施的,按排弃量一次性征收,有水土保持措施或不造成水土流失的,不征收防治费。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矿、取土和淘金等生产建设项目,按第九条执行。
3.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范围内核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三)对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电费、水费收入中提取0.5%作为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电站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第七条 造成水土保持设施损坏或水土流失的,原则上只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只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凡收取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不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不得两费并征。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或从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等生产建设项目,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在国有及集体林场范围内的水土补偿与防治,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5〕34号文件规定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执行。
第十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统一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对跨地、县的建设和生产项目须交纳补偿费或防治费的,应由上一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或指定委托有关地(市)、县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属事业性收费,各级收费单位(含上交自治区、地(市)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定期参加年审,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按规定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给。收费单位应按月定期向财政、物价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十三条 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所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80%留县(市),上交自治区和地区(市)各10%;自治区、地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的部分,分别归自治区和地区(市)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一)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管理、养护;水土保持林草种植;
(二)水土保持规划和勘测设计;
(三)水土保持宣传和人员培训;
(四)水土保持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五)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
(六)水土保持监测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购置和维修;
(七)水土保持试验研究;
(八)水土保持监督和监测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补贴和奖励奖金:
(九)水土保持有关证书的发放。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可连续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水土保持事业。
第十五条 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款通知后,应按规定在15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无故拖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1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政办函〔2000〕362号
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交财务报〔2000〕102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公路建设基金——向车主征收)归入公路养路费征收,征收标准按附后“机动车辆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表”执行。不再征收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
二、归入后新增加的养路费收入,全部作为公路建设基金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并按规定提取公安交警经费,专项用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此批复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机动车辆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表
机动车辆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表
机动车型 |
计征 单位 |
现行征收标准 |
归入后养路 费征收标准 | ||
养路费 |
车辆交通 建设附加费 | ||||
一 类 |
营运客车、从事旅客运输的(包括客货兼营的)后三轮摩托车、客货两用车(以载客为主的)微型汽车 |
元/吨·月 |
180 |
50 |
230 |
二 类 |
货车(包括特种车辆、重型汽车、大型平板车)、非营运客车、简易机动车(包括农用运输车)、汽车拖带的挂车、上公路行驶的拖拉机和从事货运的微型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客货两用车 |
元/吨·月 |
150 |
50 |
200 |
三 类 |
手扶拖拉机 |
元/吨·月 |
140 |
|
140 |
四 类 |
二轮摩托车 |
元/辆·月 |
10 |
10 |
20 |
三轮摩托车 |
元/辆·月 |
15 |
10 |
2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第五条 车船税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点。
第六条 车船税由车船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八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自治区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1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
第十一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 |
一、载客汽车 |
|
|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干20人) |
每辆 |
480元 |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
每辆 |
420元 |
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
每辆 |
360元 |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l升) |
每辆 |
60元 |
二、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
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含三轮农用运输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
四、摩托车 |
每辆 |
36元 |
五、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
六、船舶(不含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
|
|
净吨位200吨及以下 |
按净吨位每吨 |
3元 |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
按净吨位每吨 |
4元 |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
按净吨位每吨 |
5元 |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
按净吨位每吨 |
6元 |
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
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35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lO号),我们制定了《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 设 部
二○○六年七月十日
附: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电力工程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含核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综合分析),以及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 工程勘察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依法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勘察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收集建设场地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按本规定附件计算,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超过30%。具体收费额由发包人与勘察人按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确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发生以下作业准备的,可按照相应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0%~20%另行收取。包括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勘察材料以及加工;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等。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需要,由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加收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费用。加收的编制费用按相应阶段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收。工作内容按照相应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必要性论证、工程开发任务编制、初选代表性坝(厂)址、初选工程规模、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估算工程投资以及初步经济评价等。核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综合加工费(含主体勘察协调费),按计价格[2002]lO号文件中通用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22%~25%计收。
第八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九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作量增加的,勘察人可依据约定向发包人另行收取相应费用。工程勘察质量达不到规定和约定的,勘察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勘察人不得另行向发包人收取费用,发包人还可依据合同扣减其勘察费用。由于勘察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勘察人提供工程勘察文件的标准份数为4份,发包人要求增加勘察文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勘察文件工本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签定合同的,双方可根据勘察工作进展情况和本规定重新协商收费额,协商不一致的按此前双方约定执行。
附件: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附件一: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水电工程(含潮汐发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
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相应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水利水电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基价×相应阶段各占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工作量比例×工程类型调整系数×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方案及其它调整系数
l、水利水电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基价表(金额单位:万元)
序 号 |
投资估算值 (计费额) |
收费基价 |
序 号 |
投资估算值 (计费额) |
收费基价 |
l |
500 |
12.00 |
10 |
80,000 |
1,008.25 |
2 |
1,000 |
22.20 |
ll |
100,000 |
1,215.10 |
3 |
3,000 |
59.50 |
12 |
200,000 |
2,207.50 |
4 |
5,000 |
92.70 |
13 |
400,000 |
4,002.60 |
5 |
8,000 |
139.10 |
14 |
600,000 |
5,626.50 |
6 |
10,000 |
168.07 |
15 |
800,000 |
7,145.80 |
7 |
20,000 |
307.32 |
16 |
1,000,000 |
8,591.20 |
8 |
40,000 |
560.80 |
17 |
2,000,000 |
15,506.20 |
9 |
60,000 |
791.50 |
|
|
|
注:投资估算值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内插法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基价。投资估算值大于2,000,000万元的,收费基价增幅按投资估算额超出幅度的O.77%计算。
2、项目前期工作相应阶段工作勘察各占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工作量比例。
(1)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工作量比例按28%计取。
(2)各类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各阶段勘察工作量比例表
工程类别 |
项目建议书阶段 (%) |
可行性研究阶段 (%) | |
水库工程 |
45 |
55 | |
引调水工程 |
建筑物 |
38 |
62 |
灌区骨干工程(支渠以上,下同); 河道治理工程; 城市防护工程; 河口整治工程; 围垦工程 |
渠道管线、 河道堤防 |
43 |
57 |
水土保持工程 |
40 |
60 |
3、工程类型调整系数表
序号 |
工程类别 |
调整系数 | |
l |
水电工程 |
1.4 | |
2 |
潮汐发电工程 |
1.7 | |
3 |
水库工程 |
1.2 | |
4 |
水土保持工程 |
O.61 | |
5 |
引调水工程 灌区骨干工程 和河道治理工程 |
建筑物 |
1.08 |
渠道管线、河道堤防 |
0.80 | ||
6 |
城市防洪工程 河口整治工程 |
建筑物 |
1.15 |
其他工程 |
0.82 | ||
7 |
围垦工程 |
建筑物 |
1.03 |
其他工程 |
O.75 |
4、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水库工程和水电工程,根据复杂程度赋分表确定分值,再根据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确定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其他水利工程直接查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确定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水库、水电工程前期工作阶段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赋分值表
序号 |
项目 |
赋分条件 |
分值 |
序号 |
项目 |
赋分条件 |
分值 |
l |
坝高(m) |
H<30 |
-5 |
6 |
地质构造 |
简单 |
-2 |
30≤H<50 |
-2 |
中等 |
1 | ||||
50≤H<70 |
l |
较复杂 |
2 | ||||
70≤H<150 |
3 |
复杂 |
3 | ||||
150≤H<250 |
S |
7 |
坝基或厂基覆盖层厚度 |
<10 m |
-2 | ||
2 |
建筑物 |
一般土石坝 |
-1 |
10~ |
1 | ||
常规重力坝 |
1 |
20~4O m |
2 | ||||
两种坝型或引水线路大于3 km或抽水蓄能电站 |
2 |
4O~ |
4 | ||||
拱坝、碾压混凝土坝,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新 坝型 |
3 |
8 |
水文地质 |
简单 |
-2 | ||
大型地下洞室群 |
4 |
中等 |
l | ||||
3 |
岩石级别 |
Ⅴ级以下 |
-2 |
较复杂 |
2 | ||
Ⅵ级岩石 |
O |
复杂 |
3 | ||||
Ⅶ级岩石 |
1 |
9 |
库岸稳定 |
可能不稳定体<10万 m3 |
O | ||
Ⅷ,Ⅸ级岩石 |
2 |
可能不稳定体lO~ 100万m3 |
2 | ||||
Ⅹ级及以上 |
3 |
可能不稳定体100~ 500万m3 |
3 | ||||
4 |
地形地貌 |
简单 |
-2 |
可能不稳定体500万 m3以上 |
4 | ||
中等 |
l |
lO |
库区渗漏 |
无永久性渗漏 |
-1 | ||
较复杂 |
2 |
断层或古河道渗漏 |
2 | ||||
复杂 |
3 |
单薄分水岭渗漏 |
3 | ||||
5 |
地层岩性 |
均一 |
-2 |
11 |
水文勘察 |
简单 |
- |
较均一 |
l |
中等 |
1 | ||||
较复杂 |
2 |
复杂 |
3 | ||||
复杂 |
3 |
|
|
水库、水电和其它水利工程前期工作阶段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O.85 |
1.0 |
1.15 |
水库,水电工程 |
赋分值之和≤-3 |
赋分值之和-3~lO |
赋分值之和≥lO |
引调水建筑物工程 |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建筑物投资之和占全部建筑物总投资≤30% |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建筑物投资之和占建筑物总投资<60% |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建筑物投资之和占建筑物总投资≥60% |
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 |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渠道管线长度之和占总长度≤30% |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渠道管线长度之和占总长度≤60% |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渠道管线长度之和占总长度≥60% |
河道治理建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
堤防等级Ⅴ级 |
堤防等级Ⅲ,Ⅳ级 |
堤防等级Ⅰ、Ⅱ级 |
其他 |
|
水土保持工程 |
|
5、水利水电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附加方案及其它调整系数表
序号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调整系数 | |
l |
坝址比较 |
一个或一条 |
0.7~l.0 | |
2 |
三个或三条 |
l~1.3 | ||
3 |
引水线路比较 |
两条以上(含两条) |
l~1.2 | |
4 |
岩溶地区 |
岩溶地区勘察 |
l~1.2 | |
5 |
河床覆盖层厚度 |
>60m |
l~1.1 | |
6 |
地震设防烈度 |
≥8度 |
1.1~1.2 | |
7 |
高坝勘察 |
>250m |
l~1.1 | |
8 |
深埋长隧洞 |
埋深>1000m,长度>8km |
l~1.2 | |
9 |
线路勘察 |
两条以上 |
1.05~1.5 | |
注:1、高程附加调整系数按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2、附加方案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得连乘,应当先将各调整系数相加,然后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再加上定值l,作为附加方案调整系数的取值。
3、水库、水电等工程淹没处理区处理补偿费和施工辅助工程费列人计费额的比例,视承担工作量的大小取全额或部分费用列入计费额,具体比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确定.不承担上述工作内容的不列入计费额。
附件二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编制火电厂、变电站及架空送电线路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
二、电力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电力工程前期工作相应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电力工程前期工作相应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价×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方案及其它调整系数,架空送电线路工程计算收费额时,应另乘以工作量(以公里为单位)。大跨越工程勘察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lO号)中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l、电力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基价
规划容量(Mw) |
<600 |
600~1200 以下 |
1200~2400 以下 |
2400~3600 以下 |
≥3600 |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万元) |
1O.19 |
3.64 |
|
22.13 |
26.86 |
可行性研究阶段 (万元) |
104.9 |
40.47 |
182.42 |
228.03 |
349.60 |
注:表列收费基价,均为选择两个厂址的收费标准。
(2)扩建火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价表
机组容量(Mw) |
<200 |
200 |
300 |
600 |
800 |
1000 |
>1000 |
可行性研究阶段 (万元) |
15.22 |
22.99 |
29.85 |
37.3 |
44.18 |
50.15 |
55.52 |
注:本表为扩建两台机组的收费标准,每增加一台机组的收费附加调整系数为1.35。扩建一台机组按本收费标准80%计收。
(3)变电及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价表
电压等级(kV) |
220 |
330 |
500 |
750 |
变电工程(万元) |
3.15 |
5.94 |
7.33 |
9.53 |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元/km) |
470 |
790 |
930 |
1200 |
注:变电工程为两个站(所)址,安装一台变压器的收费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工程为两个线路方案的收费标准。
2、电力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根据工程复杂程度赋分值表确定分值,再确定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电力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赋分值表
|
内容 |
复杂程度Ⅰ |
赋分值 |
复杂程度Ⅱ |
赋分值 |
复杂程度Ⅲ |
赋分值 |
复杂程度Ⅳ |
赋分值 |
复杂程度Ⅴ |
赋分值 |
|
地形 |
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 |
1/1 |
地形起伏小,高差在<20m的缓丘地区 |
3/3 |
地形起伏较大,高差在<80m的重丘地区 |
6/6 |
地形起伏变化大,高差在<150m的山区 |
10/10 |
地形起伏变化很大,高差在>150m的山区 |
14/14 |
|
通视通行 |
地区开阔, 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 |
1/10 |
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面积<204;有部分杂草和低农作物或比高较小的梯田地区 |
5/16 |
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面积(4004;容易通过的沼泽水网,高差较大的梯田地区 |
8/22 |
高革、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面积<5004; 沙漠、较难通行的水网、沼泽、较深的冲沟、石峰石林及难于通行的岩石露头地区 |
12/28 |
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面积>5004:岭谷险峻、地形切割剧烈、攀登艰难的山区、很难通行的沼泽、密集的荆棘灌木丛林区 |
16/36 |
|
地物 |
房 屋、矿 洞、地质勘探 点(线)、 沟坎,道 路、水 系、灌网及各种管线等而积≤5% |
1/l |
房屋,矿 洞,地质 勘探点(线),沟坎,道 路,水系、灌网及各种管 线等面积 ≤10% |
2/2 |
房屋,矿 洞、地质 勘探点 (线)、沟 坎、道路、 水系,灌网 及各种管 线等面积 ≤25% |
3/3 |
房屋、矿 洞、地质 勘探点(线)、沟 坎,道路, 水系、灌网 及各种管 线等面积 ≤40% |
4/4 |
房屋,矿 洞。地质 勘探点(线)、沟 坎,道路、 水系,灌网 及各种管 线等面积 ≥40% |
5/5 |
|
工程目质 |
地质构造简单、地层岩性单一(以Ⅰ类岩土为主) |
5/2 |
地质构造简单、地层岩性较简单。不良地质及特殊地质现象极少(以Ⅱ类岩土为主) |
15/5 |
地质构造、地层岩性较复杂,不良地质现象较发育,特殊地质现象较多(以Ⅲ类岩土为主) |
25/8 |
地质构造复杂,地层岩性变化大,不良地质现象发育,特殊地质现象多(以Ⅳ类岩土为主) |
35/11 |
地质构造很复杂。地层岩性种类繁多,不良地质、特殊地质现象规模大且复杂(以Ⅴ类岩土为主) |
45/14 |
194 |
水文气象 |
基础资料 齐;水文情势简单 |
1/1 |
基础资料较齐全;水文情势较简单 |
2/2 |
基础资料年限短;水文情势较复杂 |
3/3 |
基础资料较缺乏;水文情势复杂 |
4/4 |
基础资料缺乏;水文情势极其复杂 |
5/5 |
注:1、分子为火电、变电工程赋分值,分母为送电工程赋分值。
2、岩土的分类和鉴定见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2)电力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别复杂程度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火电、变电复杂程度赋分值 |
9 |
18 |
35 |
52 |
73 |
架空送电线路复杂程度赋分值 |
12 |
|
34 |
50 |
67 |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
O |
|
1 |
1.35 |
1.75 |
注: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赋分值处于两档之间的,采用内插法确定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3、电力工程前期工作工程勘察附加方案及其它调整系数表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调整系数 |
l |
火电 |
每增加一个灰场方案 |
1.15 |
2 |
每增加一个取水方案 |
1.10 | |
3 |
灰坝高度超过30m |
1.15 | |
4 |
火电 变电 |
每增加一个厂(站)址方案 |
1.40 |
5 |
人工高边坡勘察 |
1.10 | |
6 |
只考虑一个厂(站)址方案 |
0.8 | |
7 |
水下地形测量超过O.4km2。水下钻探总进尺超过100m的部分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lO号)中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 ||
8 |
变电 |
直流换流站勘察 |
1.80 |
9 |
每增加一台变压器 |
1.30 | |
10 |
架空 送电 |
重冰区勘察 |
1.20 |
ll |
稳定性评价 |
1.20 | |
12 |
线路勘测长度超过方案规划长度1.5倍的部分,按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相应收费标准收费 |
注:1、高程附加调整系数按计价格[2002]l0号规定执行。
2、附加方案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得连乘,应当先将各调整系数相加,然后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再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方案调整系数的取值。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摘录)
1 总 则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
海拔高程2001
海拔高程3001
海拔高程3501
海拔高程
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5 水利电力工程
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1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1.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下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燃气轮机发电工程,50MW及以下供热机组发电工程; 2.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下的送电、变电工程; 3.最大坝高< 4.施工明渠导流建筑物与土石围堰; 5.总装机容量<50MW的水电工程; 6.单洞长度< 7.无特殊环保要求。 |
II级 |
1.单机容量300MW~600 MW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单机容量50MW以上供热机组发电工程,新能源发电工程(可再生能源、风电、潮汐等) 2.电压等级330KV的送电、变电工程; 3. 4.地下洞室的跨度< 5.施工隧洞导流建筑物(洞径< 6.50MW≤总装机容量<1000MW的水电工程; 7. 8.工程位于省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内,或毗邻省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有较高的环保要求。 |
III级 |
1.单机容量600 MW以上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 2.换流站工程,电压等级≥500KV送电、变电工程; 3.核能工程; 4.最大坝高≥ 5.地下洞室的跨度≥ 6.施工隧洞导流建筑物(洞径≥ 7.总装机容量≥1000MW的水库水电工程; 8.单洞长度≥ 9.工程位于国家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内,或毗邻国家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有特殊的环境要求。 |
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2
等级 |
工程特征 |
I级 |
1.流量< 2.堤防等级V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3.灌区田间工程; 4.水土保持工程。 |
II级 |
1. 2.引调水工程中的建筑物工程; 3.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 4.堤防等级III、IV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
III级 |
1.流量≥ 2.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的引调水建筑物工程; 3.堤防等级I、II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4.护岸、防波堤、围堰、人工岛、围垦工程,城镇防洪、河口整治工程。 |
附表一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服务阶段 |
主要工作内容 |
备注 |
勘察阶段 |
协助发包人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保修等阶段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 |
设计阶段 |
协助发包人编制设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组织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监督合同履行,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 |
施工阶段 |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 |
保修阶段 |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
附表二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计费额 |
收费基价 |
1 |
500 |
16.5 |
2 |
1000 |
30.1 |
3 |
3000 |
78.1 |
4 |
5000 |
120.8 |
5 |
8000 |
181.0 |
6 |
10000 |
218.6 |
7 |
20000 |
393.4 |
8 |
40000 |
708.2 |
9 |
60000 |
991.4 |
10 |
80000 |
1255.8 |
11 |
100000 |
1507.0 |
12 |
200000 |
2712.5 |
13 |
400000 |
4882.6 |
14 |
600000 |
6835.6 |
15 |
800000 |
8658.4 |
16 |
1000000 |
10390.1 |
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附表三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序号 |
工程类型 |
专业调整系数 |
4 |
水利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核能、水电、水库工程 |
0.9 1.0 1.2 |
附表四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职级 |
工日费用标准(元) |
一、高级专家 |
1000~1200 |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
800~1000 |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
600~800 |
四、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
300~600 |
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