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公告[2007]33号发布的“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新定额及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将执行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前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仍执行原定额和办法,造价不再进行调整;凡在2008年1月1日后上报或虽在2008年1月1日前上报尚未审批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应按《新定额及办法》编制。
二、人工费: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资(含机械工)按45.45元/工日,今后将按国家人工工资政策的变化按时测算并定期发布。
三、其他工程费、间接费、工程其他费等费用取费标准
针对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影响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不含规费)和工程其他费等费用的合理确定问题,经研究,厅将规定以定额基价指数的形式对取费加以控制。由厅造价站尽快测算定额基价指数标准,使以费率计算的各项费用不受各地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定额基价指数由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生成,与材料预算单价和人工工日单价一起按期公布,供工程计价使用。
该定额基价指数标准未出台之前,其他工程费、间接费和工程其他费的取费基数暂按部颁发新编制办法执行。该费用的取费标准见下表:
费用名称 |
新建和改建公路 |
其
他
工
程
费 |
冬季施工增加费 |
部颁费率 |
雨季施工增加费 |
部颁费率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部颁费率 |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
不计 |
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 |
部颁费率 |
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
部颁费率 |
施工辅助费 |
部颁费率 |
临时设施费 |
部颁费率 |
工地转移费 |
部颁费率 |
间
接
费 |
企业管理费 |
基本费用 |
部颁费率 |
主副食运费补贴 |
部颁费率 |
职工探亲路费 |
部颁费率 |
职工取暖补贴 |
部颁费率 |
财务费用 |
部颁费率 |
规费 |
养老保险费 |
20% |
失业保险费 |
2% |
医疗保险费 |
8.7% |
住房公积金 |
9% |
工伤保险费 |
0.5% |
利润 |
部颁费率 |
税金 |
部颁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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