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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ly来源:网站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13

湘建建〔2007390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全使用,现将我厅编制的《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建设厅

OO七年十二月九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装、砌筑、验收、运行、使用、拆卸等活动或对其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监督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施工现场准入
第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安装、使用:
(一)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和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四)因主要部件或构件原因发生过安全事故的;
(五)非施工企业自购设备且未与经工商注册的租赁单位鉴订租赁协议的(施工企业自购设备需有企业相关证明)。
第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资料齐全,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交以下备查资料。
(一)生产单位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二)起重机械产品出厂合格证;
(三)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四)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五)历次安装、改造、维修的验收记录和运行故障及事故纪录;
(六)累计运转记录;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存在租赁关系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及租赁单位提供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
第五条 整体升降脚手架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取得其出具的使用证书。
新研制的整体升降脚手架应符合有关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向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鉴定通过后办理试用手续并出具试用证书,试用证书应当载明允许试用的工程项目。试用的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二项,经原组织鉴定机关对试用的工程组织验收合格后出具使用证书,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施工临建设施必须按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的安全要求,选择在符合规定的场地下进行搭建、拼装,搭建、拼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实施。
(一)施工图由专业人员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或采用企业审查批准的内部通用图集。
(二)装配式临建房屋,其组装配件必须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经相关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且有生产厂家提供的拼装说明书和拼装图纸。
(三)施工图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
第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司机和司索信号指挥等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在施工现场相应岗位上从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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