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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ly来源:网站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13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应当按照审定的拆卸方案进行,并安排专人进行巡视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运行状况监理台帐,严格审查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和整体升降脚手架等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有关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督促其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严格审查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等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单位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予以确认。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建设厅对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作现场核查,满足规定要求的,对该设备(设施)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发放使用登记标志。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或者停工整改,跟踪督促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按规定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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