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建设厅对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作现场核查,满足规定要求的,对该设备(设施)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发放使用登记标志。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或者停工整改,跟踪督促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按规定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