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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ly来源:网站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13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办理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证书或试用证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施工分包合同;
(四)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五)防雷接地测试记录;
(六)安全技术交底和安装单位自检记录;
(七)安装验收报告;
(八)移交使用文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办理施工临建设施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专业人员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图,或企业审查批准的内部通用图集,或装配式临建房屋组装配件生产厂家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证明、拼装说明书和拼装图纸,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
(二)搭建或拼装安全技术交底;
(三)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原材料和构配件检验检测报告;
(四)第十三条规定内容的自检及验收资料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使用登记标志有效期为二年。使用登记标志有效期内,因施工需要,设备(设施)拆卸后重新安装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超过使用登记标志有效期限的设备(设施)应当重新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档案,
并明确由专职安全员和操作人员负责。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设备(设施)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操作人员培训考核执证记录。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将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安装、使用、拆卸列入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建立管理台帐,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负责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运行、拆卸的分包单位在专项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运行、拆卸和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湖南省建设施工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相应管理人员)每星期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使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负责运行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月检、周检、日检等常规检查,督促负责运行的单位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在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负责运行的单位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负责运行的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会同相关人员坚持每天对其范围内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报告处理。情况紧急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暂时停止施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停用半年以上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整体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以上大风后复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会同运行单位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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