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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ly来源:网站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13

第八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与拆卸以及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安装、拆卸与施工。
施工总承包资质在一级以上(含一级),并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中自行承担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以及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施工。
第九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核准的相应检验检测资质,其执业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过考核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三章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
临建设施的安装、拆卸、验收
第十条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进行安装、拆卸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认可,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装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委托合同(协议)中应按规定确定检验检测项目、质量以及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检验检测完毕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检测记录、结论、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交给委托单位,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产权(生产、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参与验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检验规则等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内容进行验收。
(二)验收内容应包括:受力结构主体的安全及稳定性能、与建筑主体的附着连接或缆绳设置、安装质量、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限位、限速器、限制器、防坠防倾斜装置、整体提升不同步超限保护装置、防雷装置等)、电器控制系统、液压系统、架体防护等。
(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装检验检测相关记录、结论、报告。
(四)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出具自检报告。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备查。
(五)验收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各参加验收方应签署真实、准确验收结论意见。验收结论意见由参加验收单位各执一份备查。
第十三条 施工临建设施在使用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临建设施搭建、拼装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经核实、签字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按照由专业人员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图,或企业审查批准的内部通用图集,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搭建;是否按照装配式临建房屋组装配件生产厂家提供的拼装说明书和拼装图纸,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搭建、拼装。
(二)需要进行原材料检验检测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三)对装配式临建房屋的柱、梁等承重构件以及螺栓和柱脚等固定连接点的质量是否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是否合格。
(四)以尚未竣工的建(构)筑物作为临建设施,或在其内部搭建、拼装的临建设施是否满足安全使用条件。
(五)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临建设施的其他规定要求。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到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生产单位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二)与经工商注册的租赁单位鉴订的租赁协议,及租赁单位提供的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
(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施工分包合同;
(五)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六)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七)防雷接地测试记录;
(八)安全技术交底和安装单位自检记录;
(九)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安装检验检测报告;
(十)安装验收报告;
(十一)移交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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